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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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况一般是当事人或者是他的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够自行的收集证据的,或者是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可以是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也可以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
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

(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涉及身份关系的;

(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 项的;

(6)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最终能够决定案件成果的就是证据,一个案件如果证据收集的都不完整,那么就别谈案件都否胜诉了,因为基本上是不可能会胜诉的,证据只是案件要求之一而已,但是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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