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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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民间纠纷引起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或者因为渎职罪被判处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过去五年也没有故意犯罪的记录的。

审查起诉阶段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特别和解的适用范围是: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行为人在过去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特别和解的适用方式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检察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特别和解的适用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一般和解在适用范围上通常没有限制,在适用方式上也不需要公权力参与,在适用效果上公安司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被害人对这些法益具有一定的处分权,因此允许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特别和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是上述法益以外的法益,即使按照刑法理论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论处,也不能进行特别和解。例如,在行为人妨害公务致人重伤一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行为人的行为因为同时侵害了公共秩序法益,所以不能与被害人进行特别和解(可以一般和解)。也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超出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特别和解刑事程序。

综上所述,对于特别和解是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方式和效果的,而对于适用范围只存在于上文中的两个情况,其效果可以作用在对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简易,而且在相应的司法机关上是拥有比较大的自由才两点额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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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申请。律师可以直接和检察官接触。经允许,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阅,副卷(办案机关操作卷)的不可以。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
应当注意,辩护律师要在案件已送到检察机关后的第一时间联系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开展阅卷工作。这样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检察机关在律师还未阅卷的情况下,便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律师便又无法接触到案卷,而且这期间耽误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个月之久。同时,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阅卷,还可以防止案件到达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以制定管辖手续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许辩护律师阅卷情形的发生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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