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二审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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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一审的时候辩护人也要提交辩护词的,所以,到了二审辩护词还是该怎么写就怎么写。但二审辩护词的辩护理由中是要阐述一审判决结果的,要表述出一审判决不合适的法律依据。
非法经营二审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二审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是什么?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我们只能说二审辩护词和一审辩护词的主要结构毫无差别,如果说一审的辩护理由着重还是体现在非法经营罪的这件事情上,那到二审的辩护理由还应该适当的表述出一审判决不当的法律依据,毕竟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都希望二审能够改变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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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
(
1)陈××在刘××、柯××、戴××、陈××等人从事的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本案中,陈××并没有事先与刘××、柯××等人预谋从事假烟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也没有从运输、销售运输的假烟中直接获取较大的非法利益,只是替戴××、陈××等做了简单的指路行为以及辅助的装车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陈××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被告人陈××作为从犯在本案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作为被告人陈××他对所设案的假烟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假烟是在哪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更是无从知晓,因此让被告人陈××对涉案的烟叶的总价值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于情于理都讲不通,从法律的角度讲,也未免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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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 护人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他对自己行为 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 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 考虑:
一、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 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犯罪金额,我们认 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2017 年 3 月 2 日,被告人严某某从汉中市购 买 152 条软中华、31 条南京、35 条南京(雨花石)、571 条兰 州(硬精品)。其中,除 571 条兰州(硬精品)属严某海自用 外,其余 218 条 129900 元属严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数量 及金额。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在该 129900 元涉案金额中,有张某某 的 40000 元借款, 准备以软中华折抵后将香烟交由李某某出售; 另有陈某某曾给付被告人现金 30000 元,要求捎带软中华。对 这两笔现金所涉香烟,尽管最终目的是用于销售,但由于当时 严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交易价格就是进购价格,不存在牟利目
1
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在指控的涉案金额中应当对这两笔或者至 少应当对涉及陈某某的这一笔作相应的扣除。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 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在本案件中,被告人严某某并无极其恶劣的犯罪情 节,且所有的涉案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 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恳请法庭注意这 一情节。
(二)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前既无案底亦无前科,足见被 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容易改造。 因此, 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 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 当庭认罪,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故请 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关于非法经营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是刑事法学理论与司 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 未遂的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 ,而经营行为包括 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 营行为即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首先, “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从《刑法》第 225 条
2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表述看,对于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行为+情 节严重”的表述方式,其中包括了对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要求, 区别于纯正的行为犯,并非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非法经营罪作为贪利型犯罪,其中就表明了行为人是以 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要实现牟利的目的则必须 有将商品售出的结果或行为。 第三, 在行为侵害法益的程度上, 被告人严某某买进香烟的行为相较于“买进+售出”的行为,在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上,明显后者重于前者,若对二者在法律评 价和量刑上不作区分,则明显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第 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10〕7 号(以下简称“ 《烟草专卖解释》 ” )第二条【(第 一款)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 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 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 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定罪 处罚。(第二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 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 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规定, 如果该案涉案香烟全部是假烟, 那么会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本案涉案香烟全部是真 烟,从两者所侵害的法益看,运输假烟所侵害的法益明显大于 真烟,但就处罚结果看,运输假烟的所处刑罚明显轻于真烟,
3
这也是非法经营罪不承认未遂状态一直被诟病的原因之一。 第 五,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未遂) 被越来越多的司法工作者认同。 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董 会武、刘喜东犯非法经营罪(未遂)刑事判决书” 【 ( 2011)新 刑初字第 204 号】 ,该案涉案香烟 20 件共计 1000 条,涉案金额 88000 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提 起公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未遂)判决 结案。 根据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刑法学理论,辩护人认为,在本 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且 其犯罪目的也未能实现。 因此, 其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对于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 恳请法庭对其从轻、 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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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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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国外旅游的时候接触到了烟草商,觉得烟草特别的赚钱,回国之后就给偷偷的贩卖发烟草了,只是没多久就被起诉了,对于非法经营案二审辩护词是咋样的啊?
[律师回复]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那么到底是怎样一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一审检察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一模一样,甚至一字不差),简单地说大概就是如下这样一个“公式”:
7人(在烟草公司工作的员工)卖卷烟给宾某等2人,此2人又通过中转(其中2人贮藏4人运输),再卖给2人(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从上述“公式”可看出,本案中的16人,应该说各人有各人的涉案具体行为,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什么 “犯罪体系”。在此简单分析一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第
一,对全案来说,中间部分又买又卖的包括上诉人宾某和刘×二人,是刘×向出卖卷烟的7人分别付款(共计1300多万元),而出售后,又是刘×滔、刘×梅、刘×生3人向刘×1人付款(存款),共计1400多万元。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刘某”这“另案处理”是如何处理的?二是法、检两部门均认定的“刘×生”(其作用还不小)是何许人,是案外人?还是别的什么人?又是如何处理的?第
二,对于上诉人个人来说,检察院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都是上诉人是又买又卖,关键的问题是上诉人是如何买和卖的,价款分别是多少,又获利了多少,这些都不得而知。其实仅从法院的认定来看,上诉人并未获利,并未在“买入”时付过款,也未在“卖出”时收过钱。
以上这些都仅仅只是部分疑问。总之,一句话,原审判决认定的“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的事实不清。
二、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认定上诉人是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上诉人宾某在本案中并非向一审判决认定那样是在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卷烟)中又买又卖,其实自己只是为了帮助同行完成销售任务,起到中间介绍的作用,其本人并未获利。退一步说,就算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宾某并未在“买入”时付过款,也未在“卖出”时收过钱,连实施运输(这是关键事实和情节)的驾驶员也不是其雇佣,按此事实,这怎么都不能将宾某同共16人的犯罪的“主犯”联系起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宾某是主犯是错误的!在本案中,结合宾某参与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均只能说明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一审法院不仅不予以准确认定,反而认为上宾某是主犯,这种认定是严重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宾某在本案中并未获利,一审判决忽略了这一点
本案是非法经营案,该罪的犯罪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为了获利,但在本案中,宾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这是本案中的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核心事实,理应实事求是予以认定,更不能进行回避。一审法院的做法,不仅未能正确认定宾某从犯的性质,而且在量刑上也是错误的。对此,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给予认定。
四、原审法院对量刑的评判与最终判决相互矛盾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梅、刘×滔、宾某、张××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从某种角度说,法院让宾某排在其中的第三位,在接下来的分析评判中,法院认为宾琼“在庭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有所认识,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这种评价也是别人所没有的)。也就是说,法院将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是,量刑的结果,判处宾琼有期徒刑十一年,这是所有16名当事人中量刑最重的。
这种明显评判与量刑不相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做法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并给予改判。
五、原审法院忽视了宾某所具有的不少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量刑错误
1、宾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而宾某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宾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宾某有良好的认罪和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本案存在一个特定背景就是,相关卷烟的销售是在烟草专卖行业中进行,是为了帮助同行完成销售任务而实施,对此也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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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所已经做了有十几年了,最近事物尤其多,新的律师还不能担任重要的事,而我们明天就得出一份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辩护词,我这里一时腾不出手来,所以来求一份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被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庭前查阅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只是一名被雇佣人,并没有事先与同案人“安定烟”(姓名不详,在逃)预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非法运输、销售活动。同案人“东宁烟”企图销售烟草专卖品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利用李某运输烟草,被告人李某只是想赚点正常的运费,且到案发时都没有得到。
2、本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人是没有抓获的同案人,被告人李某从未参与具体生产和销售假烟的实施行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受“东宁烟”的雇佣,想通过开车运输获得报酬而被“东宁烟”劝诱下参与,属被动参与犯罪活动。相比较于主动实施犯罪的“东宁烟”是居于从属地位。被告人李某被动地听从“东宁烟”的指使,对于整个犯罪过程也根本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权力,处于被支配地位,为非法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小的辅助作用;
3、被告人李某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并不知情,至于这批烟草专卖品是在哪里购买的、购买价格是多少,准备卖给谁、卖出价是多少等等关键问题,更是无从知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从犯的特征,是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应当作减轻量刑。
二、本案属非法经营未遂。本案运输的烟草制品在公路运输途中被截获,经营没有得逞,没有实际交易。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抓获后,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还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被告人在此案之前从未受过任何法律处分,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足有关,只是一念之差,在别人的劝诱下,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李某且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深深自责。
3、被告人李某还没有在本案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约定的运费还没有支付,相反还贴进了几千元的为货车加油等费用。
4、从本案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还未造成国家的任何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涉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并未造成市场的混乱,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
5、从平时表现来看,被告人平时为人忠厚老实,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这次犯罪,是李某法律意识不足,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李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新怀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6、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年老的父亲和待业在家妻子需要扶养,是家庭的顶梁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在本案的行为中只是帮助运输,为其余同案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本案行为中只是起了帮助作用,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李某具有的以上情节,
结合本院和各地法院的已有大量生效判决,对本案被告人李某这种情况,应当作出大幅度的减轻量刑。像本案被告人李某一样案情的在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处很多,提供运输的帮助犯,涉案金额与本案相近的,差不多都是判处一年到二年有有期徒刑,大部分还适用缓刑。其中××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吴某因为他人运输烟草制品,涉嫌犯非法经营案,价值达1851907.86元,比本案被告人两倍不多,也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有其他相关的案例。
再者,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的刑事责任作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 年 月 日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人应该由那些人担任,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非法经营的辩护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亲属担任。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朋友想写一份非法经营辩护词,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非法经营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量刑建议
本案的量刑,我想到了2010年最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总体的要求是应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从严处罚的犯罪从类型的分为五种: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国家公务人员的贿赂犯罪、危及人身安全的恶性暴力犯罪。对本案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经济相关的犯罪,更多的原则是通过财产刑的方式来平衡被告人的自由刑,这是一个大的指导原则,更多的不是同态复仇,是通过填平原则来解决本案中的问题,开庭前我刚看到一份判决书,人民法院:163万余元,判三缓
三、罚金170万元,该判决就很好滴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被告人刚刚结婚,父母都在家中务农,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合议庭能坚持法理同时兼顾情理,能对被告人在最低基准刑上量刑,也起到刑事制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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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首先写明标题某某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先介绍自己受某某委托,首先会见了辩护人然后详细看了案宗,接着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通过法律和一些证据尽可能为当事人开脱。最后写明辩护人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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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妹妹从学校毕业,自己开了一家药店,最近因为非法经营罪,让检察院给逮捕了,马上要开庭了,问一下非法经营药品罪辩护词,辩护时主要的格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词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二、法庭辩论的方式与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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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做生意的,但是前不久的时候接触到烟草了,他觉得里边商机挺大的,就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贩卖烟草了,结果就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怎样的?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 的法律依据。
我有一个亲戚之前自己偷偷非法经营炼油,从中大赚了一笔,现在被抓了,需要找到律师为辩护,只希望将惩处降到最低,那么非法经营罪炼油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律师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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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律师应在辩护词中应写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买卖,和无证从事买卖是有所区别的。结合所述,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整体要表达出被告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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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不知道怎么回事涉嫌遗弃非法经营案件 现在想要进行辩护 请问非法经营认罪辩护词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非法经营认罪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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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大哥,他的性情非常的暴躁,就在前几个月,他去上街买菜时,因为和买菜的发生了争执,我大哥后来就把对方拘禁了,欠债非法拘禁辩护词是啥,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东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东,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张东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张东为索取合法债权,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王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东等人对王林的非法拘禁行为限于轮流看守、跟随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也没有致人受伤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东对轮流看守、跟随没有全程参与,相比较其他人参与度不多,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作用。
4、在整个拘禁过程中三次将王林带至A区B镇小纪老家中、A区B镇惠民东路与江淮路口、A区中学门口向其父母索要债务,以及在C区浪漫之都假日酒店开房期间与王林女朋友同住一间,这足以说明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强度不是很大,情节相对较轻。
5、对于非法拘禁的时长。辩护人诉认为时长不能作为考量量刑情节“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的基准刑”因素,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本案认定为非法拘禁,这是对该行为升格处理,也即本案本应为处政处罚,现升格为刑事非法拘禁罪,就不应当再以拘禁时长六天作为考量因素。
6、张东认罪、悔罪态度好。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张东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张东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张东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案后能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7、张东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被告人张东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东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我们家表叔啥子证件都没有就在挖矿,这是不是就是非法采矿呢?最新非法采矿无罪辩护词请律师提供一下?非法采矿的辩护词是啥,非法采矿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其实刑事辩护词(非法采矿罪)这个状况,回答很简单,你要知道的是: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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