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结婚彩礼问题一定要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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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庆结婚彩礼问题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给付彩礼,所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有不要彩礼的情况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满足了结婚条件的就可以办理登记结婚。

重庆结婚彩礼问题一定要给吗

一、重庆结婚彩礼问题一定要给吗

重庆结婚彩礼问题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给付彩礼,所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有不要彩礼的情况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认定男女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只需要看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了结婚证。在这方面并没有要求结婚之前男方必须要给付女方彩礼,所以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其实并不需要支付彩礼。

现在很多地区结婚都流行给付结婚彩礼,而这个彩礼往往就是由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给女方,当然此时男方的目的也很明显就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如今民间都有这样一种说法:男人要想结婚,先看看自己的腰包厚不厚实。而这其实就是结婚彩礼的真实反映。很多时候说到结婚,其实周围的亲朋好友都会对彩礼问一问,如果彩礼给的多,女方家也会觉得脸上有光。

不过,如果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究竟男女在结婚之前是否要给彩礼呢?这肯定就要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来了解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结婚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其实都是没有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于是,小编可以肯定的给大家说,结婚之前由男方支付女方彩礼,法律上面是没有相关要求的。所以即使双方在结婚之前没有给付彩礼,其实对结婚证的领取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而在现实中,男女婚前之所以要给付彩礼,其实往往都是根据当地的结婚习俗进行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大部分人都会给付彩礼,但也有人是没有给付的。所以是否给付结婚彩礼给女方,其实这完全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另外对于给付彩礼的数额,很显然也是由当事人约定。

另外,虽然我国法律中对结婚彩礼的给付没有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彩礼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其实在逐渐的增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中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说明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么诉讼请求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说,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情形。而女方也有权拒绝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此时提供证据证明男方的理由并不符合退还彩礼的规定。

当然,男女在恋爱交往期间、举行婚礼的时候其实都是会牵扯到钱财的,尤其是在办婚宴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收取亲朋好友的礼金,那这个时候的礼金是否属于彩礼呢?

这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处理,这里主要按照男方亲戚朋友赠予财物的情形来讨论,毕竟彩礼都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大概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亲朋好友会把礼金直接赠送给男方家庭,在这样的情况下礼金并非是给女方的,所以不能算作结婚彩礼;

2、亲朋好友赠送礼金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作彩礼,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3、亲朋好友按照份子钱直接赠送给女方,这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送,符合彩礼的性质,所以是可以认定为彩礼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在我国的任何地区,法律上也并没有对彩礼给付才能结婚有强制性的规定,彩礼只是属于地方风俗,通过双方协商各自的彩礼问题,如果双方因为要回彩礼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从而判决是否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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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结婚了,对方是重庆人,因不同城,习俗不一样,所以现在想问问大家重庆结婚彩礼问题?
[律师回复]
1、我们这边的确没有给彩礼的习惯,一般都是男女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一起吃饭来共同讨论结婚的事宜(比如酒席、地点等,一般我们这边都不讨论彩礼问题的,普通家庭结婚基本上都不会用几万元来作为彩礼的,因为我们这边没有彩礼这习俗),一般是男方买一些好点的烟酒孝敬女方父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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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重庆结婚彩礼问题的回答。 最后,在此衷心祝愿你们幸福。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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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重庆结婚不要彩礼吗?男方离婚要求退彩礼怎么办?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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