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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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应当根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如果构成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那么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在离婚时可以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但如果不构成过错行为的,一般是难以认定赔偿的。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应当根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实际事实来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重婚等婚外性活动;损害后果。这主要是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为恢复损害,也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

在具体的认定中,只要确认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认定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损害与精神伤痛和过错方的婚外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须是故意的。其实在现实中,凡是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一方,都具有不忠于婚姻、违反忠实义务的故意。

二、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可发生精神损害赔偿权,具体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具有抚慰性和个案性:抚慰性是指赔偿金额能够抚慰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伤害和情感打击;个案性是指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赔偿额会不同,从而与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相对应。

(二)财产损害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会产生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方面来源于2001年婚姻法修改成果之一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另一方面来源子基于不存在的事实所发生的支出,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

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解释,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虽然学者至今没有停止对它存废之争的辩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少分财产或支付金钱赔偿的方式,由过错方承担物质赔偿在相当程度上使无过错方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这种方式在平衡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

夫妻忠实义务是夫妻婚姻关系良好存续的关系,对于夫妻忠实义务没有得到很好履行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赔偿认定,应当分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来进行分别处理,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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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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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提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
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
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大竹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 38
7.5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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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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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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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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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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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3、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4、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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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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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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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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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3、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4、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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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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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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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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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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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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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婚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重婚有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3、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4、姘居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请求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2、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
(1)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他人同居的行为。
(2)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
(3)受害方受到赔偿。
(4)请求人无过错。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赔偿为手段。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3、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违约金。《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呼声很高。当然也有人不少意见,如认为“第三者”问题应属于道德范畴,以法律惩罚“第三者”不可操作,因为违法的人数太多、举证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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