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受什么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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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该法律对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根据造成的侵犯知识产权后果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判决。
知识产权受什么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受什么法律保护?

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二、 国家出台的相关知识产权法规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越来越成熟,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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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主要特点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口头遗嘱两个人知道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遗嘱两个人知道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遗嘱两个人知道有效吗
无效。口头遗嘱的要求很严格,一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不能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这样的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
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其次是处在危机的情况下订立的。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当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条款中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但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见后面的解释)
2、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是老人真实意愿表示;
4、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5、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6、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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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保护措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吗?
知识产权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我国的公民和法人都是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并且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严格保护的,一旦遭到他人侵犯,是可以一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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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是知识产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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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现在还出现了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字符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Int
et中的地址方案分为两套:IP地址系统和域名地址系统,两套地址系统实际上是一一对应的。域名具有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但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其有效保护手段需要不断研究完善。
关于打胎的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打胎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前不久,有将禁止堕胎的提案是次国家立法委,估计目前正在论证阶段。  关于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的提案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  为。何为胎儿受精卵自受精9周后,称为胎儿,初具人形。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  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早在1973年就确定了堕胎的“三阶段标准”:  妊娠头三个月,  妇女有做决定的自主权;妊娠中三个月,限制堕胎;后三个月,除非母体有危险,否则禁止堕胎。  我国有些地区制定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所以,将禁止堕胎写入我国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将禁止堕胎写入法案的原因及其解释:  
一、重要性: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近几年处在120:100左右,高居世界性别比榜首。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较高的性别比,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女婴的生存权被剥夺。这一现状  深刻反映出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仍然根深蒂固。由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  生育数量受到限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求子心切的家庭往往会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禁止堕胎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人为的性别选择活动,减轻女婴因为性别选择因素导致的被堕掉的状况,改善人口性别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堕胎不仅仅会对人口比例造成影响,还会对堕胎妇女的生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资料显  示,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生理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基督堂的健康与发展研究,曾追踪了1970年在纽西兰出生的1,265个孩童,包括500个女童。其中205个小孩长大后曾怀孕,90个曾做过堕胎手术。42%接受过手术的女性在此研究之前的四年间曾经历过严重的忧郁症,几乎是其他女性的两倍。她们也经历了比其他女性高出两倍的焦虑、酗酒;三倍的非法药物上瘾以及较高的自杀倾向。妇女堕胎之后往往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噩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堕胎后的妇女常常会受到歧视,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往往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此外,禁止堕胎可以科学的指导计划生育政策。事实上,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计划生育  的一个节制,由此可以更好的倡导晚生,少生以及优生。从大量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女性的多次堕胎会造成胎儿的畸形甚至流产。禁止堕胎在加强人们责任感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的优生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又一有效途径。  
二、紧迫性:堕胎,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堕胎的年龄也越来越低。随着社  会的发展,社会上的风气也越来越开化,少男少女往往更为轻率地看待性问题,也轻率选择堕胎。有媒体报道,每年的暑假、寒假和黄金周假日都是学生堕胎的高峰期。据调查显示,2007年中国堕胎数量为720万,2008年则为920万,上升趋势明显,而且年轻未婚妇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解年轻人避孕态度与选择的现状和变化,每年的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都会在全球范围内发起调研。2013年世界避孕日,调查人员针对中国  15至24岁年龄段的年轻人进行了“关于避孕方法的认识和选择”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年轻人存在初次性行为年龄提前、婚前性行为普遍,但避孕知识匮乏、避孕意识薄弱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堕胎无疑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让人们学会为自己(性)行为负责,为这样的现状带来极大的改善。此外,由于堕胎人数的不断增长,当前的堕胎医疗机构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在没有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或是堕胎妇女不具备正常堕胎生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的堕胎手术,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与社会和谐。  医疗机构非法为女性堕胎,不仅客观上为违法者或非法堕胎者消除罪错痕迹提供了便利,  也为司法机关查处打击性犯罪制造了障碍。禁止堕胎的法规可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排查力度,并进一步避免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    
三、必要性:堕胎的过程是在自然分娩之前,人为地从母体中排出或分离胎儿。全球范  围来看,“堕胎”往往是一个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我国法律中没有堕胎罪的规定,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经日益演变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堕胎行为极大扩展了个体的自主权,导致其性质有时会上升到背离社会利益而追求私利的层面上,这与的精神相违背,也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从而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对其予以调整是必要而且恰当的。当前,我们的正处在一个转型与发展的阶段,而禁止堕胎恰恰可以减少如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未婚先孕等社会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可行性  当前,我国的技术水平是可以保证合理避孕的,但是很多年轻人在婚前性行为时,都不了解、不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了意外的怀孕。这种怀孕的发生,通过加强正确与健康的的宣传,是完全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此外,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和严格的监督机制或连坐机制,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各种原因导致的非法堕胎手术的实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禁止堕胎并不是毫无依据的,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可行性的基础上的。  所以,在以上四个禁止堕胎合法化原因的基础上,针对禁止堕胎,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措  施:  
1、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严厉禁止因为对胎儿性别歧视而导致的非法堕胎,限制除因  孕妇生理健康,胎儿先天生理状况等以外原因导致的堕胎(超过20周后,胎儿已经可以离开  子宫独自存活,堕胎属于违法行为)。  
2、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堕胎手术的实施,对不符合堕胎条件的孕妇,限制实施堕胎手术,  并且通过建立如连坐制的监督机制,预防医生非法实施堕胎手术。坚决取缔非法进行人流的小诊所,避免堕胎人群地下化。    备注:允许堕胎的几种情况:  

1)如果继续怀孕对孕妇生理、精神健康的威胁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即有可能  患有先天性身心不健全,甚至严重伤残的,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允许堕胎。  

2)如果是遭受导致怀孕的,可以在20周以前堕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无论是从社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禁止堕胎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的实施会进一步加强人们的责任认识,端正不正确的性观念,增加人们对女性群体的关爱与保护,降低非法堕胎犯罪率,  促进计划生育实施并减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发生,敲响人们心中无形的警钟。  纵观世界各国,堕胎问题是一个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而又存在着诸多争议的敏感问题,  但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只有正视它,协调好个体与整体、伦理与法律、社  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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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保护措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知识产权及保护措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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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胎的法律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打胎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前不久,有将禁止堕胎的提案是次国家立法委,估计目前正在论证阶段。  关于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的提案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  为。何为胎儿受精卵自受精9周后,称为胎儿,初具人形。在中国,人们普遍不对堕胎做  任何生命伦理方面的讨论,在一胎制的背景下很多人采取自愿堕胎,或被有关部门实行强制堕胎。而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备受争议的一种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早在1973年就确定了堕胎的“三阶段标准”:  妊娠头三个月,  妇女有做决定的自主权;妊娠中三个月,限制堕胎;后三个月,除非母体有危险,否则禁止堕胎。  我国有些地区制定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所以,将禁止堕胎写入我国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将禁止堕胎写入法案的原因及其解释:  
一、重要性:中国男女出生性别比近几年处在120:100左右,高居世界性别比榜首。许多地区普遍存在较高的性别比,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女婴的生存权被剥夺。这一现状  深刻反映出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一些地区仍然根深蒂固。由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  生育数量受到限制,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求子心切的家庭往往会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禁止堕胎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人为的性别选择活动,减轻女婴因为性别选择因素导致的被堕掉的状况,改善人口性别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堕胎不仅仅会对人口比例造成影响,还会对堕胎妇女的生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资料显  示,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也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妇女的生理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基督堂的健康与发展研究,曾追踪了1970年在纽西兰出生的1,265个孩童,包括500个女童。其中205个小孩长大后曾怀孕,90个曾做过堕胎手术。42%接受过手术的女性在此研究之前的四年间曾经历过严重的忧郁症,几乎是其他女性的两倍。她们也经历了比其他女性高出两倍的焦虑、酗酒;三倍的非法药物上瘾以及较高的自杀倾向。妇女堕胎之后往往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噩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堕胎后的妇女常常会受到歧视,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往往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此外,禁止堕胎可以科学的指导计划生育政策。事实上,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计划生育  的一个节制,由此可以更好的倡导晚生,少生以及优生。从大量数据显示的结果来看,女性的多次堕胎会造成胎儿的畸形甚至流产。禁止堕胎在加强人们责任感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的优生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禁止堕胎合法化正是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又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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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堕胎手术的实施,对不符合堕胎条件的孕妇,限制实施堕胎手术,  并且通过建立如连坐制的监督机制,预防医生非法实施堕胎手术。坚决取缔非法进行人流的小诊所,避免堕胎人群地下化。    备注:允许堕胎的几种情况:  

1)如果继续怀孕对孕妇生理、精神健康的威胁大于终止怀孕,或胎儿出生即有可能  患有先天性身心不健全,甚至严重伤残的,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允许堕胎。  

2)如果是遭受导致怀孕的,可以在20周以前堕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将禁止堕胎写入法律。无论是从社会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禁止堕胎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的实施会进一步加强人们的责任认识,端正不正确的性观念,增加人们对女性群体的关爱与保护,降低非法堕胎犯罪率,  促进计划生育实施并减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发生,敲响人们心中无形的警钟。  纵观世界各国,堕胎问题是一个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而又存在着诸多争议的敏感问题,  但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只有正视它,协调好个体与整体、伦理与法律、社  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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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包括违法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发明,例如用于吸毒、赌博的某些发明,医务人员发现的一些对疾病的诊断、救治方法,没有创造出具体发明物的智力活动等都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不过,知识产权也并不针对发明专利,所有违法的创造都不属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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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该怎么解释知识产权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二.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
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关于工伤法律实务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关于工伤法律实务知识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工伤的法律实务知识如下:
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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