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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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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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比较常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主要是第三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划痕险,自燃险,玻璃险和盗抢险等,当然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这些商业保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国家也没有法律制度规定必须要购买商业保险,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
常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哪些

一、常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哪些?

1、第三者责任险

2、盗抢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车辆损失险;

5、车身划痕损失险;

6、自燃损失险;

7、玻璃破碎险;

8、不计免赔险。

二、交强险的赔付额度

1、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20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

2、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比有责任的低许多,其中死亡伤残赔偿的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只有100元,最高的赔偿限额为1.21万元。

交强险中对于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而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没购买交强险该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实际上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时候也是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实力的,驾驶员也可以问询一下身边的朋友,看大多数人都购买了哪些商业保险,调查下来可能会发现第三责任险的投保率还是非常高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的话,只买交强险也无可厚非。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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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 2、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之二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申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强、要求更高,一但某个环节出现失误,申请人的所遭受的损失将会更大。以前我国能够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只有国家商标局指定的少数几家商标代理组织,现在,所有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一单一国家注册:单一国家注册就是无前提条件地向目标国申请商标注册,是目前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优点是便捷、灵活,不需要以已经在国内获得注册为前提。 2、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二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一种迅速增长的申请方式,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主渠道。其主要优点是,一次提出申请,可以同里指定数十个缔约国;官费相对便宜;指定国必须在18个月内审查完毕效;维持商标有效的费用较低。 3、海外商标注册的途径之三欧盟商标注册:注册欧盟商标,这种途径的好外是费用省,对于申请人来说程序比较简单,一旦获得批准,在全部欧盟国家有效。其缺点是,只要申请的商标与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的在先权利有冲突,就可能被提出异议而不能批准。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的难度比国内商标注册更大一些,因为不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有不同的要求,其相关的商标法法律法规也不仅相同,如果您要申请国际商标,不如还是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更安心。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未经受益人同意。

3)宽限期条款,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单不能转让,经济条件的变化,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投保人的疏忽等;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否则保单失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人寿保单可以转让。
⑤终身年金方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年龄误告条款。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意外死亡条款规定,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③定期收入方式,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1
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12)受益人条款。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自杀条款规定,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使保单继续有效,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战争条款规定,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从而失去保障,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

10)战争条款,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保单继续有效: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即利差益,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垫缴须继续进行,在申请复效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则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所谓不可抗辩。

8)保单转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
②利息收入方式,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则保单失效,直到死亡。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漏告。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

7)保单贷款条款,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1
5)共同灾难条款,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④定额收入方式。
(5)复效条款,避免保单失效。红利任选条款规定,提出复效申请。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该条款规定,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死差益和费差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顺序。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在约定的年限内。但从性质上讲。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投保人自由选择,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复效条款规定。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
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如果第一次垫缴后,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就不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在宽限期内。在垫缴期间。调整的方法是。复效的条件是。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它属于免责条款。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在申请复效时,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1
1)意外死亡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保单转让后、资格。

9)自杀条款,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2年后自杀,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13)红利任选条款,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以后不可以再主张2年内自杀:
(1)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未经受益人同意。

3)宽限期条款,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单不能转让,经济条件的变化,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投保人的疏忽等;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否则保单失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人寿保单可以转让。
⑤终身年金方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年龄误告条款。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意外死亡条款规定,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③定期收入方式,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1
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12)受益人条款。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自杀条款规定,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使保单继续有效,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战争条款规定,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从而失去保障,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

10)战争条款,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保单继续有效: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即利差益,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垫缴须继续进行,在申请复效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则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所谓不可抗辩。

8)保单转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
②利息收入方式,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则保单失效,直到死亡。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漏告。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

7)保单贷款条款,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1
5)共同灾难条款,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④定额收入方式。
(5)复效条款,避免保单失效。红利任选条款规定,提出复效申请。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该条款规定,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死差益和费差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顺序。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在约定的年限内。但从性质上讲。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投保人自由选择,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复效条款规定。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
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如果第一次垫缴后,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就不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在宽限期内。在垫缴期间。调整的方法是。复效的条件是。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它属于免责条款。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在申请复效时,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1
1)意外死亡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保单转让后、资格。

9)自杀条款,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2年后自杀,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13)红利任选条款,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以后不可以再主张2年内自杀:
(1)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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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商业车险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商业车险的种类主要是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还有一个就是不计免赔险,划痕险等,除此之外,可供大家选择的商业车险的类别还很多,但是各位投保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话是必须要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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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未经受益人同意。

3)宽限期条款,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单不能转让,经济条件的变化,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投保人的疏忽等;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否则保单失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人寿保单可以转让。
⑤终身年金方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

2)年龄误告条款。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意外死亡条款规定,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③定期收入方式,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1
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12)受益人条款。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自杀条款规定,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使保单继续有效,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战争条款规定,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从而失去保障,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

10)战争条款,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保单继续有效: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即利差益,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垫缴须继续进行,在申请复效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则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所谓不可抗辩。

8)保单转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
②利息收入方式,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则保单失效,直到死亡。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漏告。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

7)保单贷款条款,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1
5)共同灾难条款,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④定额收入方式。
(5)复效条款,避免保单失效。红利任选条款规定,提出复效申请。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该条款规定,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死差益和费差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顺序。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在约定的年限内。但从性质上讲。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投保人自由选择,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复效条款规定。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
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如果第一次垫缴后,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就不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在宽限期内。在垫缴期间。调整的方法是。复效的条件是。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它属于免责条款。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在申请复效时,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1
1)意外死亡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保单转让后、资格。

9)自杀条款,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2年后自杀,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13)红利任选条款,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以后不可以再主张2年内自杀:
(1)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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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技巧及常见车险种类
交强险、商业险、盗抢险、车身划痕险。首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决定出险,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其次,不要随意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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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进行商标注册,不知道应该要怎么弄,想要问一下商标申请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注册不熟悉的人来说,一般会有一些不了解的问题。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保障,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的关注,商标注册该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取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专用权,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2、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强制注册除外),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若被他人抢先注册,有侵权的危险,被迫停止使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只要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商标局核准申请在先并驳回申请在后的,若同一天提出,核准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5、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据《尼斯协定》国际分类规定的类别以及名称填报按类申请并缴纳费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务,应附送说明;
6、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商标所受理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注册证公告商标所通知领证。正常批准约需18个月,若在商标局受理后,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异议的,所需时间则更长;
7、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使用的,改变其标志,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另行提出申请;
8、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9、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十年,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中这是比较常见的10大问题,大家应该要注意并稍作了解。当然,如果不想做这项复杂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标注册机构来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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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前不久刚研发出来了新的产品,也申请了商标注册,现在怀疑商标被盗用了,那么商品商标常见使用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二)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三)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规范的商标权人甚至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保留的市场活动证据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但没有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邀请函,发票等证据,仅保留展会的照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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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汽车保险都有哪些
常见的汽车保险类别包括第三责任险,车损险,划痕险,玻璃险,不计免赔险,还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如果仔细去划分汽车商业保险的话,现如今各保险公司开发的汽车商业保险类别有上百种。各投保人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购买汽车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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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出来工作,最近在找住的地方,我想问下跟房东签合同要注意什么,租房合同有哪些常见风险?
[律师回复] 一、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一般来说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以上是对租房合同有哪些常见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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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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