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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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出租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2、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存在违法情形,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的资金,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来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问题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与救济

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就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争议较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租赁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体系。但实务中对相关条文的逻辑关系及司法适用仍存模糊之处,故有简要梳理的必要。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承租人、出卖人以及出租人。一般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出卖人那里买得相应的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承租人使用,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的,因此与单纯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实都是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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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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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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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三种形式如下:第一为直接租赁。指的是租赁方向承租方提供资产的行为,直接租赁的当事方包括租赁方和承租方;第二为杠杆租赁。出租人在将资产引入的时候只支付一半的所需款项,剩下的款项以出租人的出租权以及引入款项作抵押;第三为售后租回。指的是承租人将资产变卖给出租人,然后将资产进行租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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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情形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交易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提前买断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非正常终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的灭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终止。
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要根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作出的约定,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置。
当合同约定自动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时,只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就应当向承租人签发租赁物产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所有。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拥有低价购买租赁物选择权,则在承租人支付对价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双方租赁关系结束。
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留购,即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
承租人也可以选择续租,双方应就租金、租期另行协商,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1)主体必须具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资格。至于什么样的主体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格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上文已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2)标的物必须合法且必须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需要。关于租赁物的条件,上文也已提及。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它既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也要求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意思自由的状态下。即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4)此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内容的合法也包括形式的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当经过批准或登记后才能生效。当然,这种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首先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不例外。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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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几种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承租人解除1、《合同法》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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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必须具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资格。至于什么样的主体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格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上文已阐明,此处不再赘述。

2)标的物必须合法且必须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需要。关于租赁物的条件,上文也已提及。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它既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也要求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处于意思自由的状态下。即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

4)此外,还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内容的合法也包括形式的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当经过批准或登记后才能生效。当然,这种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首先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不例外。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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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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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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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方式 一、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既: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 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 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从法律地位,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三、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实质上需要融资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钱,反而要向租赁公司不断的付款。 四、司法担保 为了制止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中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权益的继续损害。但在办理保全过程中,司法部门要求租赁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意思是说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赁公司资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从风险控制来说,应该预测到承租人有这样的风险。从风险预防来说,应该让承租人提供这样的担保。 公司融资租赁的担保方式有四种,包括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和司法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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