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多少年不再追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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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确定俺家的追诉时效会根据处罚的期限来确定的,因为拐卖妇女儿童会处以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在经过十年后就不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时有再次危害和侵犯受害人的行为后,也是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那么追诉时效也是会延长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多少年不再追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多少年不再追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所有的公民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权都是会受到保护的,如果有不法分子拐卖妇女以及儿童的行为后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他伤害的行为后也是会加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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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妇女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不追究责任的情形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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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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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依据所处的刑期而定,如果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三、怎样预防孩子被拐
一是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孩子交给陌生人或者认识不久的朋友照看,即使时间很短。
二是带小孩外出时,要始终将注意力放在小孩身上,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不要随便带孩子到荒凉和偏僻的地方玩耍,以防小孩擅自前往,造成迷失方向或被拐骗、绑架。
三是常提醒儿童防备陌生人。父母要告诉孩子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请陌生人带路,不能搭乘陌生人的车出去,更不可食用陌生人给的饮料、糖果和其它小食品。
四是在孩子能够说话时,应训练其记住父母的名字、电话以及所在的城市和小区名称、家庭住址等。
五是训练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一旦与家人走失或遇到人贩子的威胁,马上向穿制服的人员求助。
六是尽量不要带孩子到特别拥挤的公共场所,遇到陌生人有意接近小孩时,要保持警惕,防止其将孩子突然抱走。
七是如果聘雇家庭保姆,一定要弄清其身份,尽量通过正规中介公司聘请,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近照,掌握第一手资料,以防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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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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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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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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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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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即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期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涉嫌罪名判处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依据所处的刑期而定,如果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三、怎样预防孩子被拐
一是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孩子交给陌生人或者认识不久的朋友照看,即使时间很短。
二是带小孩外出时,要始终将注意力放在小孩身上,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不要随便带孩子到荒凉和偏僻的地方玩耍,以防小孩擅自前往,造成迷失方向或被拐骗、绑架。
三是常提醒儿童防备陌生人。父母要告诉孩子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请陌生人带路,不能搭乘陌生人的车出去,更不可食用陌生人给的饮料、糖果和其它小食品。
四是在孩子能够说话时,应训练其记住父母的名字、电话以及所在的城市和小区名称、家庭住址等。
五是训练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一旦与家人走失或遇到人贩子的威胁,马上向穿制服的人员求助。
六是尽量不要带孩子到特别拥挤的公共场所,遇到陌生人有意接近小孩时,要保持警惕,防止其将孩子突然抱走。
七是如果聘雇家庭保姆,一定要弄清其身份,尽量通过正规中介公司聘请,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近照,掌握第一手资料,以防引狼入室。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
刑事犯罪的追诉期依据所处的刑期而定,如果判处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三、怎样预防孩子被拐
一是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孩子交给陌生人或者认识不久的朋友照看,即使时间很短。
二是带小孩外出时,要始终将注意力放在小孩身上,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孩子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不要随便带孩子到荒凉和偏僻的地方玩耍,以防小孩擅自前往,造成迷失方向或被拐骗、绑架。
三是常提醒儿童防备陌生人。父母要告诉孩子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请陌生人带路,不能搭乘陌生人的车出去,更不可食用陌生人给的饮料、糖果和其它小食品。
四是在孩子能够说话时,应训练其记住父母的名字、电话以及所在的城市和小区名称、家庭住址等。
五是训练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一旦与家人走失或遇到人贩子的威胁,马上向穿制服的人员求助。
六是尽量不要带孩子到特别拥挤的公共场所,遇到陌生人有意接近小孩时,要保持警惕,防止其将孩子突然抱走。
七是如果聘雇家庭保姆,一定要弄清其身份,尽量通过正规中介公司聘请,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近照,掌握第一手资料,以防引狼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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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样吗?
二者是不一样的。没有绑架妇女儿童罪,只有绑架罪。而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一样的,绑架罪主要是想要勒索他人的财物在这个过程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以自然人作为威胁,而拐卖妇女与儿童罪通常都是将妇女与儿童作为非法获利的客观对象进行非法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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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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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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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追诉期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期即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期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涉嫌罪名判处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的期限为经过五年,但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影响。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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