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保险待遇网上办理指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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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对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后具备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其生育津贴待遇实行用人单位网上经办。
成都生育保险待遇网上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和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成都市医保局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待遇网上经办工作,于3月1日起正式实行生育保险待遇网上经办。

一、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待遇网上经办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刷卡联网结算。对职工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后具备领取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其生育津贴待遇实行用人单位网上经办。

(一)生育津贴待遇的申请

1.各用人单位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职工生育医疗费清算申请后进行生育津贴待遇申请。

2.各用人单位应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进行生育津贴待遇申请,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附件1)、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拨付。对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了刷卡联网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实现生育津贴待遇网上经办的,应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津贴拨付申请表》(附件2)、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待遇拨付。

(二)生育津贴待遇的拨付

用人单位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请生育津贴待遇,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后,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在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下同)内完成拨付。用人单位未通过成都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申请生育津贴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个人垫付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因其他特殊情形未实现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

各用人单位申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含规定的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时,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有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同时打印《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审批表》(附件4)且加盖公章,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合并症的提供)等原件和复印件,异地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5),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拨付。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申请

各用人单位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病情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婚姻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拨付。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

各用人单位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附件3),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配偶情况说明(附件6),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拨付。

(四)单位垫付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医疗待遇,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连续不间断满12个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用人单位凭上述相应待遇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情况说明(附件7)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五)个人垫付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个人垫付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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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服务指南你们有吗,我朋友前两天去干活的时候摔下楼了,现在还在医院呆着来着
[律师回复] 参保登记、确定缴费费率、申报缴费、缴费核定是征缴工伤保险的基本程序。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申请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登记后,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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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工伤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问题回答如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工作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7、《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三、申办条件
已参加章丘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资料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以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五、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1-5日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提交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社会保险审核中心每月上旬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单位盖章后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办理复审。
3、对审核完成的工伤待遇,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移交至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拨付待遇。
4、社会保险结算中心3个工作日办理支付业务。
六、办理时间、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1-3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我有一个朋友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已经上报了公司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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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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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参保条件,成都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了成都所有用人单位。参保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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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互联网认证指南?我要给我的父亲办理养老保险,听说有了新的系统。
[律师回复] 无锡市社保中心发出通知,对市区2017年度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作出了部署。由无锡市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事业离退休(职)人员和定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当年度新办理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认证,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本地居住人员,认证对象居住地在无锡市市区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与户籍、殡葬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同时对部分高龄人员及异地户籍人员,参照异地居住人员认证方式进行认证。异地居住人员居住地在无锡市市区范围外的认证对象,采用互联网核查方式和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查方式来完成,具体办法如下:互联网核查,参加认证对象利用智能手机,上网并按照《无锡市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核查互联网操作指南》完成资格认证。
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查,参加认证对象居住地已开通网上认证的,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网上认证)》、居民身份证,于指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认证;参加认证对象居住地未开通网上认证的,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认证,并于指定时间内将表单寄回无锡市社保中心。
逾期未认证的人员将暂缓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补认证后再继续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资格认证情况,市社保中心将采取随机的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走访
以上就是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互联网认证指南的相关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律师我有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从纳入当月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老工伤”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程序公示、审核之后;从同意纳入当月或补交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老工伤”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四)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办理材料: 一、因工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3.如有伤残等级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6.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康复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异地居住就医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与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以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2.经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填报相关待遇表格的同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证明资料。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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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工伤医疗待遇指什么待遇有哪些呢,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受苦了工伤,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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