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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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话也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分割共同财产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婚姻法当中的规定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严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主张分割财产。

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一、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1、符合法定情形的话法院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协议离婚时的条件都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4、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4、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总而言之,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要有依据才行,如果在婚姻关系还没有解体的情况下,因为自己,自己的父母甚至是孩子治病,但是另一方却拒绝支付医疗费,甚至于说是故意挥霍共同财产,诸如此类的情形,还不如主张分割财产的同时就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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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八年前,A嫌弃肢残的丈夫B不会挣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B不得已诉至离婚,但未分割双方共同财产。2005年11月3日,A诉至,请求判决其与B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的一半归其所有。审理认为,因讼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其并未丧失诉讼时效。今年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依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决A对房屋的权利由B折价补偿,考虑建房资金来源、B身体残疾等情况,判决B一次性支付A房屋折价款5万元,房屋及室内装修归B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你好,现在婚姻法支持事实婚姻吗,老人共同生活15年没有领证
[律师回复] 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认事实婚姻。?
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认事实婚姻。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三、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认事实婚姻。?
四、2001年4月28日后,事实婚姻效力待定。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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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支持不支持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1、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2、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3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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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一定要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对于无效婚姻一定要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必备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过需要注意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通过宣告婚姻无效,当申请时男女双方已经到达法定的结婚年龄,此时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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