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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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意见可以从对证言来源是否合法、描述同一事物是否前后矛盾,证言内容是否有合理逻辑性等。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很多情况检方会要求证人出庭,作为被告人律师,就应当在事实基础上对证人证言质证。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意见从哪些方面入手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哪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用亲自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是刑诉法中规定证据类型之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一个环节就是控辩双方质证。针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从证词的真实性、来源渠道、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入手,提出合理的质证意见。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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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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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回避申请权告知制度。以中级人民民事诉讼为例,目前对回避的告知主要有两种方式,二者分别在不同时期适用。一是开庭之前送达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二是开庭时法庭向当事人宣布其享有回避申请权,并询问是否申请,记录在卷。但是,《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所载入的关于回避的内容非常有限,而开庭前的询问也显得程式化,没有对回避和回避理由及其他重要内容予以阐释。笔者认为,在告知的具体做法上应当细致化。另外,不开庭情况下的回避告知在法律和实务中都是空白。事实上,不开庭情况一般都发生在二审迳行审理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而这两种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二审是终审程序,其判决为生效判决,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但是,迳行审理和死刑复核程序因不与当事人构成直接对话关系,因此忽略了回避告知事宜。笔者建议,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后,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名单、回避理由说明以及申请权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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