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人结婚分居3年算自动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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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和香港人结婚分居3年不算自动离婚,不管是适用大陆的婚姻法还是香港法律,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况,即便是分居多年。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两种方式,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或者向法院起诉。即便是分居,也要提供因为感情破裂分居的证据。
和香港人结婚分居3年算自动离婚吗?

一、和香港人结婚分居3年算自动离婚吗?

一般来说必须经过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双方关系才得以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因此如果对方没有相关的离婚证件或是法院的裁决,很可能对方的婚姻关系还存续。

且根据香港的法律,分居2年以上5年以下的只有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认定为双方感情无可挽回,只有分居5年以上才会被认定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综上所述,现在有些大陆居民和香港居民结婚,如果感情破裂双方可能分居。但是不管是分居多少年,都不能自动离婚,双方没有办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就一直存在。当事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提出起诉的,要提供分居的证据材料,感情破裂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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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
按死者死亡日期向税务局遗产税署(下称“税局”)申报死者遗产情况,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作宣誓呈入税局。通常遗产额在豁免缴税额以下者可望于呈报二至三个月内获税局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及明细表(下称“免税证”)。若遗产超逾豁免缴税额,税局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缴妥遗产税款后,税局会签发已缴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下称“完税证”)。
但在任何情况下,税局都可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欠交之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三、呈送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
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
在向高院申领的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该等文件向有关银行洽办结清户口和提取死者名字存款本息及保管箱内遗物,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股事宜,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及后可以办理股票、黄金及房产出售。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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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什么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什么异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婚姻条例》规定,在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
第三款外,大陆与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
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四)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离婚案件由区域受理,两审终审,区域为一审,高等为二审。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实践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人员,现解除婚姻关系;
之二;当事人双方均为人员,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之三;当事人一方为大陆人员,一方为第三国国籍,在领注册结婚,现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哪些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婚姻条例》规定,在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
第三款外,大陆与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
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四)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离婚案件由区域受理,两审终审,区域为一审,高等为二审。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实践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人员,现解除婚姻关系;
之二;当事人双方均为人员,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之三;当事人一方为大陆人员,一方为第三国国籍,在领注册结婚,现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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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怎么办离婚手续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香港怎么办离婚手续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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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注册香港公司后,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合同时,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盖公司的公章才能使合同成立。但是小编建议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尽量都不要缺少。
2、使用电子签章需事先约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3、骑缝章具有防止在文件内增减页码的作用,就是多页或少页都能够看得出来,防止挖补或加页造假,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所以给重要的文件加盖印章时,要记得加盖骑缝章。
4、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用自己惯用的书写方式签名,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否则是很容易被模仿的。
5、自然人签名时,并应签署现用全名。用曾用名、花名这种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6、千万不要以为只有公司的董事长才可以在合同上签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有权在合同上签字;以及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
7、捺印与签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尽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
8、签字一般要长期或永久保留。使用铅笔容易被涂掉或被篡改,所以正式文件签署建议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9、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资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证明,故原则上不能提前加盖印章于空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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