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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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作为继承人是有权放弃继承权的。但很多时候放弃继承权,可能继承人会附一定的条件,这样是否可以,关键是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附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才能确定放弃继承附条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附条件

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附条件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我国现行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法律中并没有限制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的时候附条件,但如果所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会导致无效。换言之,能不能附条件,关键还是要看继承人所附条件是否合法。而就算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仅仅只是放弃了对这个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权利,之后对于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之前,还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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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 我国继承法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
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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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孙甲,男、某市某电器厂技术员。
原告:孙乙,女,某市名光小学教师,孙甲之妹。
被告:孙丙,男,某市交通局职工,孙甲、孙乙之弟。
原告和被告均系孙某和齐某的子女。平素原、被告因性情差异,交往不多,从而互相心有不满。特别是两原告认为父母在赡养费问题上过于偏袒被告,自己吃了亏。2003年2月,孙某因病去世,遗留有房屋三间、家用电器、日用家具及人民币等共10万元整(已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同时遗留有债务2万元(均系孙某生前个人债务)。在进行遗产分割前,被告孙丙考虑到遗产分割是个极为难办的事,自己与兄姐的关系本来就不和睦,害怕因为分割遗产又与兄姐结怨,于是提出:自己放弃继承,但同时也不负责对母亲的赡养。两原告孙甲和孙乙则认为,被告不能放弃继承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继承法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原告和被告之间因不能解决争议,遂诉讼到某人民解决。
【主要法律问题】
继承人能否以不承担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
【参考处理意见】
某人民审理后,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等的规定,判决孙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理法律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继承权放弃自由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作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确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这也是民法上“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应当看到,继承法确认继承权的放弃自由,对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各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团结以及建设精神文明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自由应是有限制的,权利不可滥用。否则便将违背立法的本意,从本案来看,应当否认被告放弃其继承权的自由。因为,继承权放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放弃的时间。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继承法意见》第49条则更详细地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继承开始前作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若想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继承开始前作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应在继承开始后重新进行意思表示。同理,遗产分割后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无效。遗产分割后,若继承人坚决不接受其应继承的遗产,则其放弃的是遗产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2、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4、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5、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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