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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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下文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下文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 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 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 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 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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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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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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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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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房。4、离休、退休。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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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去银行取还是管理中心取呢?
[律师回复]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
一、程序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三、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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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国、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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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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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出境定居的
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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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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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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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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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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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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