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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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一些容易是别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促使消费者购买这件东西,降价处理的商品在实际结账的时候跟降价幅度不一样,虚构原价,然后所谓的降价还是以原价卖出去的,都属于价格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一、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之,此部法律法规主要是详细的给我们解释了一下,关于价格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上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上坚决不允许的,而且相信有很多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都遇到过这种状况,特别是所谓的打折,很多消费者到最后实际支付的还是商品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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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价格欺诈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对价格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比如标示的价格跟结账的价格不一样的,使用误导性的语言让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对价格欺诈这种行为,由当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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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马上双十一了 之前看上的物品说是双十一打折 去买的时候反而贵了 想问一下这算是价格欺诈吗 电商价格欺诈为何屡禁不止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为警示经营者加强自律,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现将近期国家计委将各地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1 、虚假标价:有些经营者标示出某种等级较次的、较小的商品价格,而结算时以某种等级较高的或较大的商品结算;
2 、两套价格:有些饭店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较低的标价簿,结算时按标价高的结算;
3 、模糊标价:有些经营者在销售物品时,以“出厂价”为名搞促销活动,而实际销售价格比出厂价还高;
4 、虚夸标价:某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许多商品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 、虚假折价:有的商品标出“全场 2 折”、“所有商品 3 折”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只有几种商品按此折价;
6 、模糊赠售:如有的经营者出售商品时标出“买一赠一”的条幅,而实际上赠送的与所购买的商品不等同,买一大盒,赠一小盒,买一大盘赠一小盘等等;
7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
8 、虚假原价:有些商店使用降价价签标示原价、现价,不能提供原始的购物凭证;
9 、不履行价格承诺:有些商店向消费者承诺购买物品后,实行优惠,而实际并末优惠,仍按原价结算;
10 、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次品按正品销售,或标示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等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欺诈也越来越多,国家也对此进行抵制,请问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2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O O 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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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欺诈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形是使用欺骗性的文字或图片,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在同一件商品上标注的低价,但实际上是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虚构原价,虚构优惠价格,诱骗消费者购买的,或者打折以后,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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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律师,请问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
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什么是降价销售商品的原价
答: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三、什么是虚假优惠折价
答: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四、什么是价格承诺
答: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五、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答: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六、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应如何标价?
答: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应低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
七、哪些标价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答: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和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七)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八、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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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是什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并且价格必须是透明的,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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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的一些法律。请问关于禁止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样的?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各业户:
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价格监管更为严苛。为规范商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价格欺诈行为,现要求各品牌在国庆节大型促销活动前,对于价格进行紧急自查,及时整改,并形成日后常态化自查究办机制,防止因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顾客投诉、竞争店举报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查内容:各品牌价签、特价签、赠品、赠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业户要重点排查价签、特价签中关于“原价”、“折扣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并及时整改落实。
2、商场及相关部位择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检。
3、商场及相关部位组织业户、导购员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条款解释的学习与落地,并建立日后常态化价格检查机制。
4、各业户的价格自查整改需在9月30日前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条款解释的重点解读
1、关于“原价”的规定
(1)“原价”必须有真实销售记录,不得虚构、捏造。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如无法提供原价销售合同,应避免出现“原价”字样的广告宣传语,可变换词语以“标价签”的形式体现。
(2)开展促销活动时,“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关于“折扣价”的规定
促销活动中,有折扣标示的商品,折扣幅度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出现折扣前价格高于原价的情形。
3、关于“最低价”等比较价格的规定
标示的“最低价”、“出厂价”、“清仓价”、“特价”等价格标示必须要真实、有依据,能够提供相关证明。
4、价格承诺如实履行
经营者以广告、样品展示、店堂说明、销售合同及推销等方式向顾客作出的具体价格承诺,必须完全履行。不得出现做出价格承诺之后,再反悔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
5、关于赠品、赠券的规定
(1)所赠送赠品若带有价格标示,所标示价格应当真实明确,即赠品需有真实销售的记录,否则应去掉价格标签,以免引起分歧。
(2)经营者以有价赠券等方式开展活动,若赠券有使用附加条件,应在赠券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3)不得赠送假冒伪劣商品。
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样品、处理品等冒充正品销售。
7、主观故意即构成欺诈
经营者使用虚假的价格形式,故意诱导消费者购物,不管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经发现,经营者要对消费者予以退一赔三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望各业户重视起来,根据上述内容,紧急开展价格自查整改活动,以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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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的禁止规定是什么?有没有一个限额呢?请问这个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请详细说明谢谢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的禁止规定:民间放高利贷一万以150计算犯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有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高利贷是否犯法 关于民间借贷中约定高额利息受法律保护,并不违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利息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的高利息是受法律保护,应当支付的,超出部分不保护,但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你放高利贷,而借款人又没及时还钱,起诉到法院。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只能判借款人偿还你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的利息,而高利贷肯定是超4倍的,所以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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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全文是怎样的?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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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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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的格式怎么写,要详细点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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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二、赠与协议的格式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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