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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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有公民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外表上可以被他人轻易认为是和其他商品类似的就是侵权,而原有权利的享有人也必须要在有效的时间里将费用各方面都在法律上保持住,否则超过时间再被别人模仿就不能算别人是侵权了。
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判定标准:

(一)混淆标准

1.混淆标准及其扩张

我国在2013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并不存在混淆的概念,对商标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双重近似标准”,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其造成了对商标权人的过度保护,使得商标侵权纠纷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助长了不诚信的行为。

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侵权手段日趋复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商标混淆的概念也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即由传统意义上的来源混淆扩展至关联混淆、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

(1)来源混淆与关联混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即来源混淆与关联混淆。这两种混淆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普遍,也较少存在争议。在《商标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做法往往是将混淆作为商标近似的考量要素,这一观点也体现于司法解释中。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正式成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2)反向混淆。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概念不同,反向混淆是指购买在先使用商标者的商品时,客户错误地认为自己购买了在后使用商标者的商品,反向混淆一般存在于在后使用商标者市场影响力强于在先商标权人的情况。

(3)售前混淆。售前混淆也称初始兴趣混淆,是指行为人通过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使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发生了混淆,尽管在购买时这种混淆已经消除,但仍然成立侵权的情况。

(4)售后混淆。售后混淆是指虽然消费者在购买时并未发生混淆,但其购买后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产生混淆。

(二)淡化标准

1.淡化标准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淡化标准是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判定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使用“淡化”一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也并不一致。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确立了淡化理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引证商标构成了驰名商标,也不一定能获得反淡化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以及《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结合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的保护方式有两种,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的是混淆保护,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采取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两种方式。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一般认为如果驰名商标根据混淆标准能够获得保护,那么就不必再进行淡化保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综上所述,包装虽然只是产品最外表的部分而与消费者实际要买的东西的本质并不会发生实质的影响,但是因为包装是人们选择重要的因素也就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果在设计上得到了商标的保护就不能轻易被别人涉及出相似的图案并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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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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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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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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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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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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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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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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