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厂方不给去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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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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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如遇到工伤,厂方不配合时可以自己到到劳动局进行鉴定,凭借鉴定结果要求相关的赔偿。劳动局应按照这类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劳动者的今后生活和工作进行相关的保护。
工伤厂方不给去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工伤厂方不给去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工伤认定厂方不配合由厂方承担不利后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如果厂方不配合,工伤伤残鉴定时你个人可以直接去劳动局鉴定。你自己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记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或鉴定结果等。

二、工伤认定书多长时间能做出

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工伤认定书一般60天就可以出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15条中具体列举了职工认定为工伤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的,都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者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相关的劳动者应积极的治疗自身的病情,在能够行动时到劳动局携带相关的资料进行相应的工伤鉴定。我国的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的劳动鉴定证书,对这类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关的赔偿。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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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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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残鉴定的标准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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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 劳动法律师解答: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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