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方的股东的股份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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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兼并方的股东的股份确定是可以按增资和股权的转让来进行确定;或者是可以作为及收合并的存续方,这就要看两公司在进行兼并的时候是如何协商的;在法人进行变更了之后一般随着公司的的任何文件都需要进行变更。
被兼并方的股东的股份如何确定?

一、被兼并方的股东的股份如何确定?

1、增资与股权转让

在开始合并之前,合并各方首先根据确定的标准评估各自的市场价值,明确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各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部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这样合并之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计算方法将会接近各方确定的股权比例,差额部分通过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调整,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是零元,也可以是各方确定的一致的价格。

2、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存续方

对于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要想增加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接近于各方均能接受的股权比例,可以先将拟存续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将接近于公司的净资额。

然后,被吸收的公司的股东亦以公司净资产额来计算其在合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数。股份比例如有差额,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进行调整。

二、兼并、收购、合并的共同点在于:

1、它们的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2、这三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3、它们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这种外部扩张战略,能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充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兼并、收购与合并作为不同形式的资本运营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

1、 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它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 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而与兼并方共但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 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时,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可见,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

4、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可以进行兼并的,但在兼并的同时也是要保障到各企业股东之前的利益,而且在兼并了之后也要协商股东们的股权如何进行确定,不管是进行转让,还是进行续存,最主要的就是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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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欠债能否把股东一并起诉?
公司欠债可以把股东一并起诉,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如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则可以将没有出资的股东一并起诉。起诉公司需要准备债务起诉状、公司欠债的证据材料、及股东未出资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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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
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的方式有:与显然股东存在协议、不参加公司的实际运营、不存在违法行为等,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是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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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三年前我与朋友老张约定,以他的名义投资20万由他和其他两个人共同投资建立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钱我是一次性给老张的,老张每次开会也会按我的意思在股东会上作出意思表示,公司一直经营状况都比较好,现在我想以隐名股东身份起诉可以要求确认我的股东资格么?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只要其满足下列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要件:

一、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的合同仅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一般不能对抗公司。

二、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时,隐名股东应实际出资。

三、符合人合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法律属性,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隐名股东,就可以通过起诉判决的形式确定他的股东资格。但是这种手段和程序往往都非常复杂,并且充满风险。因此出资人在选择以隐名股东的形式投资公司到时候应该慎重。如果遇到什么问题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股份制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会不会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确认股东会议无效是否可以恢复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果是关于股东资格方面的决议,进而可以恢复股东资格。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陷,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因而在大股东的下,股东会决议就很容易出现因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亦如此。 相关内容:股东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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