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自诉案件能附带民事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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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进行诉讼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相关的案件同时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受害者的自诉案件能附带民事吗

一、受害者的自诉案件能附带民事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二百零五条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我国的司法部门和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这类案件。办理时,应积极的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犯罪者应积极的赔偿案件的受害者,达到这类人员的谅解,减轻对自身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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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实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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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五个条件,对于前四个条件在实践中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第五个条件——何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回答。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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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就是说,除了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不得提出形式附带民事诉讼,而应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同时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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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遇到一些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了精神损害,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吗?
[律师回复] 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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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告人于2009年6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属有犯罪前科的再犯,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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