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发工资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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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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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发工资显然是可以的,但对于运用注册资本的情况,必须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来进行研究表决处理,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备案,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发工资可以吗?

一、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发工资可以吗?

公司的注册资本当然可以用来发工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可以动用的。当然动用是有条件的,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东西,比如公司注册资金的相关原则、什么是公司注册资金等等。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验收注册资本,在“验资”过程中(大约一个月),资金被冻结在指定帐户内,不能用。公司批准成立后,所有注册资金将划到公司账号内,可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使用,比如发工资、购买设备,支付公司管理费用等,但是不能没有正当理由“抽回”资本金。过去全国很多地方都有代理注册、代验资,现在监管严格了,做代验资的已经不大多了。此外,公司注册也较以往更方便和灵活了,注册资本金可以在两年到位,首期只要到位20%即可。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资,或者减资,即增加注册资本金和减少注册资本金,这通常是因为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发生变化时需要做的工作。

二、具体情况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相关使用情况,应当根据公司的生产运营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公司的资金紧张时,可以研究决定对注册资本进行使用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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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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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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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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