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的回避申请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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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案件中的回避申请原则是当案件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担任过辩护人员的等情况都是可以申请回避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结果和进展的公正性,从而需要进行回避。
行政案件中的回避申请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案件中的回避申请原则是什么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二、范围

回避范围是指与哪些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案件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一般认为,回避范围是: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

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中的回避申请原则是当案件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结果和进展的公正性,行政机关依法终止该职务的行使并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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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二、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审判人员明知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正当理由而不作出决定回避的,可以按照《人民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庭审中申请回避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最高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属于回避对象的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存在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案件的审判活动。
当事人享有回避申请权,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向人民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申请回避的事由,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对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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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问题。当事人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有的情况下,回避的原因当事人可能在开庭以后才能发现或了解到,所以,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也同样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当事人申请是否必须书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
3、被申请人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是否参与案件的审理问题。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即:在回避申请决定期间,被申请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这是为保证诉讼公正所必要的;但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比如需要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如果被申请人停止这些工作,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当事人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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