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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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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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标准有受诉法院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3个标准可供选择,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残疾赔偿金的方式。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

一、按照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合法吗?

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赔偿”,但该解释第三十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标准是有不同的认定情况的,具体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实际造成的伤残情况来赔偿,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可能涉及到违法的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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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离婚有特别之处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残疾人离婚有什么保障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目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 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这表现为以下两点:
1、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2、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3、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4、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5、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1、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2、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三)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四)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离婚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 、获得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和残疾人应该如何离婚,正常人和残疾人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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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离婚有特别之处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残疾人离婚有什么保障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目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 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这表现为以下两点:
1、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2、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3、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4、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5、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1、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2、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三)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四)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离婚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 、获得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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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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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离婚有特别之处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残疾人离婚有什么保障
离婚时对残疾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住房的处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
目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 在残疾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残疾人的利益。这表现为以下两点:
1、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2、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3、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4、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5、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1、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2、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3、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三)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四)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离婚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 、获得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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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天生残疾没有办残疾证二婚老公经常暴力,现在有两个小孩生活坚难老公提出离婚,如今我对得了甲状腺,抑郁症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应该想办法挽回自己婚姻,而不应该被动的等待。具体怎么挽回,当事人应该用自己的智慧去判断。但是,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想离婚,可以随时提出离婚。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想离婚,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离婚请求。rn  其次,在当事人拒绝对方的的离婚要求后,对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当事人只要提供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n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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