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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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也是可以的,而请求再审的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很大的把握通过自己会胜诉,但是有认为法院的决定不合理就可以将证据交给当地的检察院,请求他们代替自己去法院进行抗诉并且由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处理。
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

一、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可以吗?

不服驳回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也是可以的,再审的申请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求助,申请审判检察意见或者抗诉,让检察院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抗诉是否必然引起再审

凡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权直接提起再审。

这首先是人民检察院自身职能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抗诉权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种权都必须包含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否则法律监督权必然落空,检察权也难完整。所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

其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显然,此规定是对二审中驳回抗诉应在“案件经过审理后”进行的限定,我们认为,对审判监督的抗诉,也应当适用,法院驳回抗诉的决定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只有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后才能作出。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的纷争一般经过简单的仲裁就能够有所定论并且让员工和单位都能够接受的,但是仲裁的结果如果不如当事人的意就会导致当事人开始转向去法院请求救济,而法院给出的驳回决定让当事人仍然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继续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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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第一种意见认为:蒙超对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其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按照批复的精神,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应当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当事人不能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制度,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尽可能维持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无论作出何种裁定,都不能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否则将破坏“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作用的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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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列举了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各类案件,其中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属于申请再审受理范围,但并未规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属于不予受理之列,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的,应当理解为法律并不禁止申请再审。虽然《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院关于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但并不意味着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此外,《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颁布于《民诉意见》和《抗诉批复》之后,且明确规定“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因此关于申请再审范围的规定,应当以《再审立案若干意见(试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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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六种申请撤销裁决理由看笔者认为涉及程序的有四个,涉及实体的有二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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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申请再审理由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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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这其中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及实体的二个理由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相同一致。
这是否代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不能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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