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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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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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类型有发布侵权信息的行为人侵权、网络提供服务商侵权、发布侵权内容的一方和网络服务的提供人共同侵权三种,如果是网络服务的提供商疏忽大意造成网络监管出现漏洞的,此时造成的侵权就应当由提供方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侵权赔偿。
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互联网名誉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一系列的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大都是网络名誉权侵权。在此类维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 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名誉权包括名誉保有权、 名誉维护权以及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犯名誉权证据包括哪些?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3、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4、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5、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6、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在被侵权人通知其立即停止侵权之日起还不暂停的,被侵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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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家里是做互联网行业的,最近因为一些工程干不过来了所以准备要进行互联网劳务分包,但是不知道现在的分包类型和规定都有什么请各位告知
[律师回复] 劳务分包的资质标准是怎样的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中级工等级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砌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三)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抹灰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抹灰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抹灰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具有5年以上石制作经历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石制作工人不少于10人。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石制作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石制作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油漆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油漆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油漆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六)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混凝土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混凝土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八)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钢模、木模、竹模、复合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
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水暖、电工及管道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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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钣金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钣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钣金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十
三)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线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其中,中级、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架线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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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违法广告类型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互联网违法广告类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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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遇到了互联网的问题,但是涉及到不正当的竞争问题,请问有谁知道一般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有什么吗?
[律师回复] 1.主体的复杂性。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正当竞争往往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
  2.世界性或国际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网络上发生的不正当竞争必然带有国际性。
  3.技术性和高科技性。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性导致以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相当的技术性,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高科技性。
  4.表现的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新表现。一种是电子商务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具有多变性。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发展快、周期短,使得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呈现出多变性。以上就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具体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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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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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包括什么?
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包括:洗钱犯罪、银行卡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证券犯罪以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五种类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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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2001年《著作权》修改之前,对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几乎是个空白。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确定的使用权,具体分解为“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可见,列举式的关于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包括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有些学者以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等方式”作文章,认为“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从而将使用权扩大适用到互联网上。更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以上观点缺乏法律逻辑,甚至有悖于法律常识。一项法律上并未明确的权利,不能毫无依据地捏造,也不能以想当然的方式扩大适用。
立法上如此,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判决理由。在王蒙等六作者诉“北京在线”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仍然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没有排除出现其他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方式虽然不同,但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上述判决理由,看似合理,但实质上等同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著作权法创立了一项新的权利:网上作品传播控制权。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而不能凭自由裁量权任意地创设法律权利。在“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公司网上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也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以“复制权”被侵犯为由判案。将侵犯“复制权”作为网上著作权侵权的表现,系法律所采取的标准。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建议》报告,学界称之为《白皮书》。该报告明确规定网上传播是发行和复制的结合,是同时行使了发行权和复制权。法官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判决明显受到了西方网络法律规定的影响。
2001年著作权法颁布后,在一定程序上解决了网上著作权纠纷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以下两种侵权类型,著作权法均可适用。
1、传统媒体作品在网上被侵权
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论其作品是否已发表或者出版,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地点上传其作品。由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文学作品,都可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在互联网上查阅。一方面,大量文学作品网络上传的行为,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果,特别是传统媒体普遍在平面媒体的基础上,再在网络创设电子版。另一方面,各类非法上传行为也层出不穷。随着互联网上文学网站、文学和电子图书馆的兴起,大量传统媒体文学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中,其中大部分均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
互联网为文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但同时也为抄袭行为提供了温床。有些网站文学作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在短短的不到10年时间内,汇聚了数百万件文学作品。由于网络抄袭隐蔽性高,操作性强,只需简单进行复制和粘贴,就可将作品发送到其他网站上,故网站之间的相互抄袭行为表现得较为普遍。在网站之间进行抄袭,同样侵犯了作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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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有:洗钱犯罪、银行卡犯罪、非集资犯罪等,具体情况下对于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是需要根据涉案的事实后果和严重程度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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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侵犯隐私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它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于操作性的特点,因此许多法律在网络隐私侵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 (二)名誉侵权。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传统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传统媒体或者口头传播,而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利用的是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其传播的范围、速度、影响效果、危害性都是传统的名誉侵权无法比拟的。再加上网络的可复制、链接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一条侵权信息可以传遍全世界。网络名誉侵权手段之简单、后果之严重都是常人无法想象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是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 (四)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域名侵权一直是个焦点问题。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唯一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抢注者享有,则在全球任何地域都会失去该域名的注册权。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随后不久,我国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都被境外公司抢注域名。为了有效防止域名抢注案件的发生,我国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1年9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又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对我国目前的域名抢注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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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侵占共用部位纠纷、防碍管理服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1、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物损毁、损坏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业主损毁、损坏公共财物,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拆卸、挪用、毁损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产等。
2、侵占共用部位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部位、通道等行为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侵占公共场地、通道私搭乱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部位上乱悬挂、乱经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3、防碍管理服务纠纷。是指业主违反规定或约定,干涉、阻碍、制止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如,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或擅自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设施设备,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未经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口处摆摊设点等。
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阳台的封闭、楼道堆放物品、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
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根据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合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和因侵权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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