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的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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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非法所得的数额一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实际在计算非法所得的时候,应该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若其能说明收入的合法来源,在查证属实之后,那么应该认定为其合法收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的计算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的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实都是与贪污、受贿等犯罪关联在一切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作出调差之后,发现所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财产,与其本人及家庭取得的合法收入差距太大,同时该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说清楚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那么就有可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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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一般是30万元以上)。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
“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数额不是儿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4,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务员的廉洁性。从《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来看,我国对此罪的打击也是很重的。当然,具体量刑处罚的时候,还是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才行,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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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多少立案
从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数额要求,一般是在30万元以上。因此,在国家工作人员说不清自己的财产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但金额达到了30万元的,那么就可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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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村干部,现在有了一笔巨额财产历来不明,有人举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立案?
[律师回复] 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1.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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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有一笔不明财产,金额巨大,一开始没有去处理掉,现在被抓了,那么问下,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此类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有的则可能是非法从私人合法财产中取得的财产。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的前提。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拥有的财产;“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遗产继承等。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大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也就是说财产的来源不明。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而且要求这一差额来源于不合法的收入。财产来源不合法的结论是由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推论得出的。至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采取什么手段非法获得财产的,这些都不是必须查明的情节。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财产系某种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额财产的来源是非法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并不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说不清财产来源,而是主观上不愿说明,或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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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收到一份来路不明的巨额财产,我很担心他会收下,所以我想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认定量刑是要的吧?
[律师回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作了以下几次的调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数额标准
  
1、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曾规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 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差额是否达到5万元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配合新刑法的实施,发布了《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将巨额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0万元。
  
3、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再将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提高到30万元。根据新的立案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应达到30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的,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但其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推定犯罪,对该罪构成的数额标准的规定高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是恰当的。针对当前此类犯罪多,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提高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突出打击重点,教育挽救多数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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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上班回家的公厕上厕所,刚上完出去看到一个黑色的皮包,里面装有很多钱,我想问一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的标准有哪些和行为方式?
[律师回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行为即无犯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如果根据罪状的表述,我们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经责令说明差额巨大的财产来源而不能说明”的行为,那么,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该罪的危害行为是作为、不作为还是持有?持各种观点的学者各执一词。有学者认为,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理解为持有较为妥当。“在本罪的客观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并且差额巨大,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还有学者提出该罪的客观方面由表现为积极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即先行行为的作为和后继行为的不作为构成的复合行为。更多学者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应为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可见,此观点强调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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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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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听说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计算的方法改变了是真的吗?那现在是怎么来计算的呀?你们知道公式吗?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计算是如何算的解答是这样的: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无法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不明,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应予立案,据此,巨额财产来源之不明巨额财产,指价值人民币超过三十万以上的财产,该财产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因此,正确理解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其准确计算巨额财产的数额,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合法性的认定
对于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的理解;既包括拒不说明和无法说明,也包括说了但不明确而是做了虚假陈述。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人对财产来源完全不作任何说明;二是行为人表示本人并不知道财产的来源,无法说明;三、行为人根本不能对财产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使司法机关无法核实;四、就是行为人的说明经司法机关查明不属实。笔者主张,行为人对财产来源的说明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而不能以抽象、简单的借口式的所谓说明来搪塞。司法实践中朋友赠与的、炒股赚来的等说明其财产来源,又拒不说明那位朋友赠与或者参与股票交易的时间和过程等,显然没有完成说明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行为人完成了说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来源,且经查证属实。这种情况下,不管该种来源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包括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等情况)均应将该财产排除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对象之外。另一种是,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具体来源,司法机关无法证实也无法否定该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法性的。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后一种情况,除非司法机关能证明被告人提出的财产来源是虚假的,否则应视为能够说明。有人认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经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被羁押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能力去证明。笔者认为,说明来源的义务与证明来源真是和合法的义务是不同的,行为人负有前一个义务而不应当承担后一个义务。被告人说明了来源,但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否定,有可能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责任而虚构根本不可能查清的来源,也可能是侦查水平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宁纵毋枉的政策。否则的话,容易造成某些司法机关不重视对被告人所提供财产来源的查证工作。总之,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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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收入的非法收入。

二,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三,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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