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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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偿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信息、借款时间、借款金额、无偿借款的说明、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应当对无偿借款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

一、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

无偿借贷合同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

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

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

二、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权利有何特殊规定

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还要负担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负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仍负有依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得违反此种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而无偿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出借人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利率的上限计算,我们认为这们对出借人不公平。因为出借人在此时同样为贷款人,而非存款人,银行的利率一般说来存款利率是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来为贷款人却让他不能依贷款利率取得利息,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无偿借款合同的认定,也是属于合同中的一种类型,但双方可以约定在借款发生后不需要支付规定标准的利息或者其它费用,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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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你好,最近我手头里去一笔钱。现在我想要出去借一笔钱,请问有关无担保无利息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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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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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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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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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为组织与参与传销被法院起诉了请问。借贷式诈骗无罪辩护词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王平安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平安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平安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平安,对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这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事实已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安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如果对方不是因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
(一)、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根据本案中所有报案人的陈述,他们均是听说从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法人王平安手上能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并且相信王平安的关系多,又长期经营有一家自己的渣土车车队,而主动找到王平安交钱希望能从其手中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的,王平安收了他们的钱后均出具了收条。虽然交款人所交钱数不等,但是除少数不愿提车的人外大多数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上了牌照的陕汽奥龙渣土车,部分人还实际占有车辆一段时间,除了建运手续外,其他手续均完备。因此,本案中的报案人是基于自己对王平安的了解和信任而主动交钱给王平安的,王平安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二)、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王平安与50多名出资人商议,由这些人按照每辆车包含购车款、办理营运证、垃圾清运手续费、保险、加装GPS等费用共计36万元出资,王平安承诺为其购置渣土车并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后,车辆挂靠在车队名下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盈利,而且部分购车人还与王平安签订了《入股协议书》,以新购置的陕汽奥龙自卸车入股,成为咸宁运输车队的股东,购车人享受车队垃圾清运经营收益。这一客观事实说明出资人当初给王平安交钱的目的是为了和王平安的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合作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以盈利,实际上属于商业投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王平安收到钱后,确实购置了车辆并且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一直在为当初的承诺在努力,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所收取的钱款。
二、被告人王平安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收到钱之后,给每个人都出具了购买奥龙自卸渣土车的车型标准和收款条,每个交钱的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渣土车,包括钱没交够的人,而每辆车的裸车价格都在26万左右,办完保险、上完牌照每辆车的花费大约是33万元左右。全额交款36万元的只是一部分人,王平安将所收取的钱用于购车以及开办停车场,不但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而且自己还要垫钱。
(二)、王平安也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承诺,积极地努力为这些渣土车办理建运手续。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于2013年8月、2014年3月曾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办理建运手续的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对新资质企业的准入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王平安经营有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捷诚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西安捷胜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三家企业,王平安的车队符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是有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可能性的。至于中间迟迟办不下来,这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但是王平安一直在积极努力兑现承诺。因此,王平安只是部分承诺未能兑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三、关于中途退车退钱的问题。车买回来之后,由于建运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车辆无法上路营运,部分人提出要退车退钱,王平安也主动给部分人提出可以退车退钱。因为所收的钱都用于买车,王平安只能想法将车辆变卖,筹措资金,退还了部分人的钱,尚欠的部分给多数人也都打了欠条。因为所购的车辆全部登记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下,车辆年审、挂牌均要以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义去办理,因此王平安作为车队的法人代表有权处分车辆,且只有将车辆变卖才有钱给购车人退还车款。由此可见,在车辆建运手续迟迟不能办理的情况下,王平安应交款人的要求,只能想法变卖车辆以退还购车款,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四、关于借款人董文娟、陈丽丽、侯贵锋、张昊、霍国龙、顔俊鸿向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
(一)、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是贷款人,六位个人是借款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保证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是抵押人,这四方当事人构成了一个借贷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根本不涉及诈骗或者贷款诈骗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杨凌农村商业银行的8543000元贷款全部发放给了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而根据银行的借款借据这笔贷款又是分批分期发放到了六位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这8543000元的贷款究竟去了何处?志恒公司和银行的借据所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既然是六位个人借款,贷款为何会发放到保证人志恒公司?银行究竟是如何放贷的?这里面疑点重重。但是能够肯定的是王平安没有收到杨凌农村商业银行一分钱的贷款,因此根本谈不上诈骗该笔贷款或者贷款诈骗。
(三)志恒公司报案称因其替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而遭受损失,但是究竟垫付多少、垫付给了谁没有证据证明。让人更无法理解的是王平安根本不认识志恒公司的任何人,不知道志恒公司给其垫付过购车款,和志恒公司也没有垫付购车款的约定,志恒公司为何会给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因此,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平安无罪。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关于王平安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平安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平安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平安,对案件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这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事实已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安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如果对方不是因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
(一)、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根据本案中所有报案人的陈述,他们均是听说从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法人王平安手上能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并且相信王平安的关系多,又长期经营有一家自己的渣土车车队,而主动找到王平安交钱希望能从其手中买到手续齐全的渣土车的,王平安收了他们的钱后均出具了收条。虽然交款人所交钱数不等,但是除少数不愿提车的人外大多数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上了牌照的陕汽奥龙渣土车,部分人还实际占有车辆一段时间,除了建运手续外,其他手续均完备。因此,本案中的报案人是基于自己对王平安的了解和信任而主动交钱给王平安的,王平安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
(二)、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王平安与50多名出资人商议,由这些人按照每辆车包含购车款、办理营运证、垃圾清运手续费、保险、加装GPS等费用共计36万元出资,王平安承诺为其购置渣土车并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后,车辆挂靠在车队名下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盈利,而且部分购车人还与王平安签订了《入股协议书》,以新购置的陕汽奥龙自卸车入股,成为咸宁运输车队的股东,购车人享受车队垃圾清运经营收益。这一客观事实说明出资人当初给王平安交钱的目的是为了和王平安的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合作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以盈利,实际上属于商业投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王平安收到钱后,确实购置了车辆并且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一直在为当初的承诺在努力,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所收取的钱款。
二、被告人王平安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收到钱之后,给每个人都出具了购买奥龙自卸渣土车的车型标准和收款条,每个交钱的人都提到了一辆全新的渣土车,包括钱没交够的人,而每辆车的裸车价格都在26万左右,办完保险、上完牌照每辆车的花费大约是33万元左右。全额交款36万元的只是一部分人,王平安将所收取的钱用于购车以及开办停车场,不但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而且自己还要垫钱。
(二)、王平安也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承诺,积极地努力为这些渣土车办理建运手续。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平安于2013年8月、2014年3月曾向西安市市容园林局提交办理建运手续的所有相关申请材料。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对新资质企业的准入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王平安经营有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捷诚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西安捷胜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三家企业,王平安的车队符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是有获得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的可能性的。至于中间迟迟办不下来,这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但是王平安一直在积极努力兑现承诺。因此,王平安只是部分承诺未能兑现,并没有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三、关于中途退车退钱的问题。车买回来之后,由于建运手续迟迟办不下来,车辆无法上路营运,部分人提出要退车退钱,王平安也主动给部分人提出可以退车退钱。因为所收的钱都用于买车,王平安只能想法将车辆变卖,筹措资金,退还了部分人的钱,尚欠的部分给多数人也都打了欠条。因为所购的车辆全部登记在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下,车辆年审、挂牌均要以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的名义去办理,因此王平安作为车队的法人代表有权处分车辆,且只有将车辆变卖才有钱给购车人退还车款。由此可见,在车辆建运手续迟迟不能办理的情况下,王平安应交款人的要求,只能想法变卖车辆以退还购车款,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
四、关于借款人董文娟、陈丽丽、侯贵锋、张昊、霍国龙、顔俊鸿向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
(一)、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杨凌农村商业银行是贷款人,六位个人是借款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保证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是抵押人,这四方当事人构成了一个借贷担保的民事法律关系,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是担保人的角色,根本不涉及诈骗或者贷款诈骗的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杨凌农村商业银行的8543000元贷款全部发放给了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而根据银行的借款借据这笔贷款又是分批分期发放到了六位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这8543000元的贷款究竟去了何处?志恒公司和银行的借据所证明的事实互相矛盾。既然是六位个人借款,贷款为何会发放到保证人志恒公司?银行究竟是如何放贷的?这里面疑点重重。但是能够肯定的是王平安没有收到杨凌农村商业银行一分钱的贷款,因此根本谈不上诈骗该笔贷款或者贷款诈骗。
(三)志恒公司报案称因其替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而遭受损失,但是究竟垫付多少、垫付给了谁没有证据证明。让人更无法理解的是王平安根本不认识志恒公司的任何人,不知道志恒公司给其垫付过购车款,和志恒公司也没有垫付购车款的约定,志恒公司为何会给王平安的咸宁车队垫付购车款。因此,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543000元的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平安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王平安无罪。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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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行纪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签订行纪合同包括的内容应当是: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行纪合同中的代委托事项、委托报酬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等重要条款。我国的行纪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变更和增减,但一定要遵循相关的合同签订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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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的朋友前不久到北京工作想把老家的房子卖掉现在想问一下无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范本以及内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无 锡 市 房 屋 转 让 合 同
甲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实地看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属其所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
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乙方咨询,已对房屋情况做了介绍,保证未隐瞒相应事实;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二、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设施及物品包含在上述房产总价中,该房屋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房屋交接时必须保持现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 购房定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作为购买此房屋的定金。
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以产权证、共有证、土地证暂存中介公司,作为履行本协议保证及为中介公司后期办理相关手续之用。
2.房款交付:
(1)委托中介公司转付:
乙方交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至中介公司;
余款¥__________,乙方委托中介公司办理________贷款,乙方承诺此次为本人第____次贷款购房,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相关规定。并于____________________前委托中介公司根据银行政策办理贷款手续,且以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作为乙方贷款的依据,办理贷款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在本合同交易房产尚有贷款未还清,则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该笔贷款并注销相关部门对该房屋设有的抵押贷款权。若乙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故贷款数额不足或贷款不成,则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
甲方取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中介公司转付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甲方;
贷款______________元整由银行直接汇入甲方账户
(2)特殊付款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过户时间及税费承担:
1.本次交易产权过户日期(以契税交纳时间为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房屋转让中直接征收税费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天国家规定为准)
3.本次交易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办理转让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房屋交接
1.房屋交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必须保证在房屋交付日之前腾空该房屋;房屋交接时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内设施及物品不发生变更、减少、损坏、房屋交接时,由乙方实地验收。
3.甲方应结清本房屋交接前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笔费用。
4.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前迁走该房屋内所有户口,否则应留_________元于中介公司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5.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者中介方的通知、或者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房价涨跌风险以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代理佣金
1.中介公司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居间服务,
2.基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以现金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甲方承担人已币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承担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佣金在签约当日付清;
贷款服务费人民币:伍佰元,乙方在办理贷款手续前付清;
不动产证代办费人民币:肆佰元、代办费用乙方均必须在委托中介公司相关代办事项时同时付清。
七、委托中介公司事项
1.甲方委托中介公司帮助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产权转移、□房屋交付、□房款拨付)等相关事宜。
2.乙方委托中介公司帮助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不动产证、□房屋交付、□房款支付、□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八、产权保证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真实、清楚;并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无锡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
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若发生与甲方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保证上述房产的权属清楚,代理有效,有全权出售该房产,否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诺无超面积购买房改房,并有第二住处居住,如有违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承担相应费用。
九、双方义务
1.甲方对上述第八条产权保证负全责;
2.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贷款、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主动提供材料,促进交易顺利完成;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房款;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中介公司代办事项的,按时支付代办费用;
4.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5.甲乙双方有任何影响本合同履行、过户及贷款的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告知中介公司及对方。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时履约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
任何一方逾期____天以上未履约的,视为对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本合同确定的房款总
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定金归甲方所有或承担本合同确定的房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除
外。违约方应承担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按购房价格的3%计算)及因此给中介公司造成的其它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广告费等)。守约方同时可按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2.若甲、乙双方恶意串通,造成违约,损害中介公司的利益,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中介公司无法完成受委托事
项的,则甲、乙双方已付的佣金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佣金未付的,中介公司有权追讨合同约定的佣金金额,以及追讨
在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中介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或者已经产生的损失。
3.甲乙双方不经过中介公司,自行办理贷款、过户、交接手续的;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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