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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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不属于工伤,法律上只规定了从事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近期感染了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可以享受相关医疗和救治的待遇,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一、 因公出差人员感染新型肺炎算工伤吗?

不属于工伤,属于近期的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因公出差感染新型肺炎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目前对工伤认定只能从职业病来进行处理,而上述情况是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疫情防控的政策规定来执行并享受相关待遇,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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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时间上的条件,即,在新型冠状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才符合条件。牙科医生在给患者看牙过程中感染的,就不符合时间上的条件;
其次,人员范围上的条件,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与防控救治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地出差到武汉的、与防控救治无关的人员,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人员范围;
最后,医护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被感染的。如果医护人员在家庭聚会上被感染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出差过程中被感染能否认定为工伤,人社部的文件中没有涉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也就是说,在广东,劳动者被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宣布为疫区”,就武汉目前而言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因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来看今天的问题,就会立即陷入迷茫。先看原文,没敢做删减,大家自己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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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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