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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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死亡的赔偿的费用,还有就是误工费用,医疗的赔偿费用来进行一个赔偿,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发生一些医疗事故的话,是非常的令人痛心的,因为毕竟因为他们的年纪都比较小,刚刚来到这个世界,所以这就警惕工作人员必须要完成他们的工作。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死亡的赔偿的费用,还有就是误工费用,医疗的赔偿费用来进行一个赔偿,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预期医疗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二、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日常生活当中医疗事故一旦发生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有很多的赔偿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年纪比较小的孩子造成了医疗事故,那么他的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这在某一个方面也就提醒我们必须要关注医疗方面的管理层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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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过错造成婴儿死亡应如何进行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造成婴儿死亡应如何进行赔偿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二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三是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1、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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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大概赔偿在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0-40万不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这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患者)死亡。赔偿指数100%,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婴儿的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文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据实际情况划分并进行赔偿,判断事故主要责任方,可在的协调下明确具体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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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大概赔偿在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0-40万不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这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患者)死亡。赔偿指数100%,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婴儿的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文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据实际情况划分并进行赔偿,判断事故主要责任方,可在的协调下明确具体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我堂姐在医院快要生孩子的时候,医生给做了错误的判定,导致孩子给死亡了,家里人很伤心,那医疗事故造成婴儿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婴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
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典型案例
孕妇产前未做超检查,结果生产过程中发现胎儿是左枕横位,历经八个多小时的艰难生产,一名小女婴终于被分娩出来,可是却因脐带绕颈而重度窒息,尽管医生将其转入儿科抢救,但女婴终因吸入性肺炎而死亡,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父母可否独得相应的赔偿?
入院待产
2004年5月3日,家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地质三所12号楼的陈祥宇住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意路的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职工医院妇科准备生育。由于陈祥宇曾经于4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203医院做了一次超,该超单提示一切均正常,因此医生们在对陈祥宇进行正常的检查后,未发现临产过程有什么异常以及胎儿宫内窘迫现象,所以也没有再为其做超,只是告诉她住在医院中等待生产。
医生的检查令陈祥宇及家人十分放心,既然一切都十分正常,她便在家人的陪伴下准备正常生产。
艰难分娩
2004年5月4日晚,陈祥宇的腹部开始出现不规律的疼痛感,而且这种疼痛感一会儿比一会强烈,最后,疼痛难忍受的她在医生们的指点下走进了分娩室,守在分娩室门口的亲人们以为很快便会看到新的小生命,可是令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这个过程整整持续了八个小时,尽管后来医生们全力进行抢救,但小生命还是在来到这个世上几个小时便永远地离开了他们。
据陈祥宇的爱人讲述,那天晚上爱人进入分娩室后,负责接生的医生们突然发现其腹中的胎儿竟然是左枕横位,而且脐带绕颈一周,值班医生为爱人进行了侧切术,但爱人仍在坚持了六个小时左右也未能完成生产,这种情况下,医生看到她确实早已筋疲力尽了,便准备使用胎头器助产,谁知值班医生用胎头吸引器助产也失败,原因是胎头吸引器不知为什么没有负压,根本无法使用,万般无奈的值班医生一下子乱了阵脚,她们只好开始向主任汇报,大约又过了十五分钟,妇科主任终于出现在分娩室内,主任采用手法旋转胎头后,使用产钳进行助产,终于一次拉产钳成功,一名全身青紫的小女婴终于产出,此时已是2004年5月5日早上七点五十分左右。
婴儿死亡
由于产程过长,加上婴儿被脐带绕颈一周,所以新生女婴由于重度窒息而全身青紫,手忙脚乱的医生们只好将女婴转入儿科进行抢救,尽管儿科医生们对女婴进行了心肺复苏术以及吸氧气、解痉、强心、利尿、纠酸、抗炎等对症治疗,但这名新生女婴终因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抢救无效而于当晚八点十分左右死亡。
2004年5月11日,陈祥宇怀着一颗伤痕累累的心走出了医院。
新生女婴的死亡给陈祥宇及其爱人、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他们认为,医生事先没有给孕妇做超,对胎儿在子宫内的情况一无所知是造成女婴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出现难产后,医院的助产器具不好使,采取措施不及时也是造成女婴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女婴的死亡,医院应当负全部责任。
索赔遭遇法律盲点
多次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陈祥宇及爱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医院进行索赔,于是,他们将齐齐哈尔第一机床职工医院告上了龙沙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孕育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8327
7.53元。
依照陈祥宇的申请,法院委托齐齐哈尔医学会对整个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陈祥宇与爱人怎么也无法接受这个结论,孩子出生后是个活体,医院也承认这一事实,由于医院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后果,怎么会不构成医疗事故呢?
不服鉴定结论的陈祥宇又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005年1月27日,黑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关于是否支持陈祥宇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与孕育费的问题法官们着实犯了难,因为对于孕育费的问题,法律根本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一些相关的法律虽然有这样的规定,可是对于在医疗事故中造成的死亡问题该如何处理确实是一个法律盲点,尤其是对于一个刚刚出生几个小时便死亡的婴儿而言,其父母的请求是否该得到请求?
最后,根据这一鉴定结论,龙沙区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陈祥宇要求医院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陈祥宇提出的孕育费、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点评
对于医院因医疗事故给孕妇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赔偿。本案中孕妇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存活了一段时间才死亡的,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一出生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该女婴虽然令存活了几个小时,但也应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当享有人身权,现在女婴由于院方的医疗事故而死亡,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有权利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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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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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t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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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医疗过错法院怎么判?
出生婴儿医疗过错法院怎么判,应当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还有就是根据医疗过错程度来确定。当然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是可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对于过错的程度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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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之前婴儿有病治疗延误死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2、处理医疗纠纷程序,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给我看一下: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护理、用药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4、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5、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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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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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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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婴儿在家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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