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侵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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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2、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
专利权被侵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专利权被侵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层次,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这个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也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会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作出赔偿,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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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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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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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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