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万人
专家导读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来进行一个抚养权的确定和义务,就是抚养费用的支付,因为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这样的一种规定的话,它是严格的来进行一个最密切的原则的划分,所以如果说是跟中国非常的密切,那么就按照它的国家法律来进行处理.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② 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婚姻的关系的话,它并不只仅仅是国内的,还有一些人是和外国人来进行结婚,这个时候如果涉及到离婚的话,那么可能对于孩子抚养权这个问题就比较麻烦来进行一个处理了,实际上就是最密切的原则来进行一定的判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0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4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4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5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0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1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和抚养费标准
如果涉外离婚夫妻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一律适用中国法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姐姐嫁到香港去了之后,对方的对他不好准备离婚回到大陆生活,中国涉外离婚孩子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gt;
  你在中国境内的诉求依据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你可比照上述条款评定.
快速解决“涉外专长”问题
当前67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管辖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程序法适用于地法,即如果在中国诉讼则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以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实体法的适用
1.首先
第一步是对孩子和被告的人身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因此,实体法适用中国法。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3.如果亲子关系确认后,对于抚养问题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抚养问题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抚养的义务,母亲可作为代理人代孩子提讼。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变更,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
适用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解决。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的闺蜜与他的葡萄牙前男友有了一个私生子,现在那个男的不承认,还打算离开中国,我想帮我受伤的闺蜜问问抚养涉外法律适用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她走出困境。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特殊。该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扶养的准据法的。在具体适用上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扶养”应作广义解释,它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在确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此条强调对扶养权利人权利的优先保障。适用最有利于扶养权利人法是用利益因素分析的方法来适用法律的,无论选择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有利于扶养权利人获得最大的权益,则适用之,反之则不予适用,但前提是该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且不与本国的冲突法规范以及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相冲突”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和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应优先于《民法通则》第148条的适用。
以上是我对抚养涉外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希望你能有所收获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7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和我老公结婚前就喜欢吵架要离婚,我想问问涉外抚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涉外扶养关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夫妻间、亲子间、旁系血亲间及姻亲间相互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扶养关系的确认和扶养费的责任承担及给付两个方面的内容。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伦理观念的不同,扶养范围的宽窄歧异甚大,对供养义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涉外扶养案件时,适用何国的法律直接关系到扶养权利人或扶养义务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最有利于被扶养人利益的法律得以适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适用的内容上,确认扶养关系的存在,可以选择规定扶养关系范围较广的法律,使被扶养人得以受到扶养。在扶养费的给付方面,则可以选择适用规定扶养费数额较高的法律,使被扶养人的处境更为有利。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扶养关系的“扶养”,不同于我国《婚姻法》中的扶养,它不仅指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还包括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主要是指兄弟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的扶养)。与扶养关系并列的还有监护关系。涉外监护主要适用于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管理和保护。关于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我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以上就是涉外抚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涉外离婚抚养权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涉外离婚抚养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抚养协议书 协议人:张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王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万元在————年内分————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 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哪一国法律?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那么就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来进行维护个人的利益;抚养权的归属最主要的的以孩子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涉外离婚抚养费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离婚抚养协议书 协议人:张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王 某(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万元在————年内分————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月——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张某可在每月的 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涉外工伤的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确定哪些国家的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限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涉外离婚,抚养权怎么变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能否变更涉外离婚的子女抚养权 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 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变更
[律师回复]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才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 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 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 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国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涉外收养抚育费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收养抚育费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抚育费接受行为,加强对抚育费的管理,根据批准由司法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关于抚育费接受、使用的规定,针对当前在抚育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抚育费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外国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支付的抚育费,必须在其财务部门专项账目中设立专项科目,真实准确记录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要严格财务手续和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社会福利机构接受的抚育费,要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接受人民币或转账支票,不得直接从收养人手中接受外汇现金;接受抚育费的单位,必须是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或转交;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抚育费后,必须开据正式收据交收养人保存。
三、外国收养人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必须由收养人与儿童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协商确定,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收养人支付不合理的抚育费和其他费用。
四、抚育费实行专款专用。社会福利机构收取的抚育费只能用于: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教学、娱乐设备更新;孤残儿童接受医疗、康复、学习的费用及改善儿童的生活;儿童所必须的费用(其费用不得超过抚育费的4%)。抚育费不得挪作它用,严禁用于福利院行政经费、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的支出;特别是严禁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用品。
五、社会福利机构要接受民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开支,必须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应向民政部门报告抚育费的收支情况,每年末应向省民政厅城福处报告抚育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人同意。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涉外离婚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涉外离婚抚养权管辖具体有哪些规定关于涉外离婚抚养权的管辖一般是适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