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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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植物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一、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实践中,严格按照上述两步操作,可能会导致为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时间拖得比较长,若急需为植物人确定监护人以此维护其权利的话,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有的不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之后由指定的监护人来维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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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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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第一步、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
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1、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的,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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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怎么确定监护人?有什么程序?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步、指定监护人。植物人设定监护人,首先需要由法院其确实是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才可以进入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程序,最终协商或者由法院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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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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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植物人的护理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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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怎么确定监护人 有什么程序
1、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第二步、指定监护人:1、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2、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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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护人如何确定,怎样确定监护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法律对监护人的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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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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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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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植物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植物人确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在确定完毕之后的话,指定监护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确定程序,首先是可以协商进行确定,不能协商的情况之下,由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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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丈夫做植物人妻子监护人继续维权要怎么办理?我的一个朋友最近丈夫成了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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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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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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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
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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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一般监护人的顺序就是未成年的父母,而其父母没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就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来进行担任,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代表来进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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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植物人护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交通事故是没有赔偿上限规定的,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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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护理费怎么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植物人后续护理费如何索赔 4月18日,刘某在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倒在地并碾轧,造成刘某严重受伤。后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全身多处受伤,经诊断为植物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为刘某-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刘某综合评分0分,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事后,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王某、王某的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其中刘某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20年共2 8.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护理费时间过长未实际发生且无依据,后续护理费期限应由各方因素综合确定,20年过长,与实际可能不一致;且参考有关专家经验,植物人的寿命应在5至10年,中国人女性平均寿命74岁,考虑刘某身体状况,一次性赔偿20年的后期护理费用过高,几年后刘某可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能不在人世。因此应先按植物人寿命赔偿5年,5年后若还需护理,可另行索赔。 审理 西峡县人民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结合刘某目前病情及护理时间,后续护理人员应以一人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刘某的日常生活需终生完全护理依赖,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支持刘某要求20年的护理费用,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说法 后续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一个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刘某遭受交通事故后,成了植物人,需要长期护理,对今后20年肯定要发生的护理费应判决一次性给付,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一方面今后的护理费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有关鉴定结论,刘某构成一级伤残,为“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永久性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日常生活需终生护理依赖。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护理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显然本案不适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该种方法,因该种方法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具有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按“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就意味着每隔几年都要向被告主张一次。如果被告不配合或不愿意支付费用,那就意味着还要通过诉讼解决,这对刘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是公司,因公司的存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刘某多年后再次主张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个人和公司相比较,个人属于受害的弱势一方,判决应该人性化保护弱势个体。所以,后续护理费按20年计算能够较好地保障刘某的后续护理,有利于其逐步恢复及生命的延续,也是最大限度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给予其充分补偿,也是保护弱者的公平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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