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业主大会决议能不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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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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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是由约束力的。即使有个别业主不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也不可以以此为借口不执行,除非业主大会的决议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业主权益,否则的话,业主就应当服从决议的内容。
不同意业主大会决议能不执行吗

一、不同意业主大会决议能不执行吗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若业主大会决议并无违反法律行为或侵犯业主权益的,业主需服从业主大会决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所谓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是指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

所谓程序权益受到侵害,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作出的决定逾越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业主大会的决议经多少业主同意才有效?

根据业主大会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此时,需要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决议才能有效。

2、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时,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议就能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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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须看决议的内容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职责相一致,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无效决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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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可以不经业主大会吗,
[律师回复] 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须看决议的内容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职责相一致,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无效决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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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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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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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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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业主大会决议能否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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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执行股东会决议,执行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决议执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股东会决议成立,且合法有效。
1、股东会决议的成立
《公司法》虽规定了股东会无效、撤销的情形,但对股东会决议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节却并未作出相应规定。而在具体适用第22条时,应
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2、怎么判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对于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也取决于该种决议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对于违反任意性规范的决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决议,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决议才有可能是无效决议。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决议,应当
首先明确违反规范之后产生的是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对公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基于对公司维持理论的执行,现代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行为设定了众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但是并没有将一切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看作无效行为,有时也将他们看作是有效行为。总之,在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时,应当
首先了解该决议是否是违反了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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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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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业主大会决议能不能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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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主体适格,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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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主体的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的原因,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的表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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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主体不适格,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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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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