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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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还有地址;再者就是执行的理由还有法律的依据;同时还有的就是执行的方式与时间;强制执行还必须要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进行处理。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经过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强制执行前,主管机关应当确定对方法定义务履行 状况及其法律性质,未执行提供必要依据;发现对方有隐藏, 变卖,转移,毁损执行物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2.做出正式的执行决定前并先告诫对方,要求其履行,告诫以 书面形式做出,并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履行期限内任然不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决 定书。

3.对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机关按法律规定方 式执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三种。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四、执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

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就是对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处理的手段,但对于在申请的时候作为当事人就一定要有申请书,而且必须要按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从而填写好所有的内容,这样执法部门在受理的时候才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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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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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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