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执行有哪些相同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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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海事行政执行和行政执行都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办理的,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相关的处罚人员应积极的办理这类处罚,如拒绝执行和履行自身的义务时,我国的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我国社会合法秩序。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执行有哪些相同处

一、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执行有哪些相同处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共同点包括:

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

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实施。

虽然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具有上述共同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基于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

二是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相对人权利的剥夺,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

三是所处的行政程序阶段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点,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

二丶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分析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之所以难以界定,其根本原因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具备“物理性”特征存在争议。这一争论如果得不到解决,会直接影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学者将行政行为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认为“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有学者将是否具备“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定的重要标准,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发生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使用物理力量直接强制,也包括以物理力量为后盾迫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仅从物理性特点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强制措施虽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然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究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

与国外的即时强制作相近研究,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概括也各有不同,除了个别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定来看,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既可以是为了预防、避免违法行为或不利后果、危险状态的发生,也可以是为了控制违法行为、不利后果和危险状态的蔓延与扩大,还可以是为了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其次,定义中所言的“暂时性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所要达到的状态,只要行政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达到了预期控制的效果,无论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量,此种行为就应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警察的传唤并未对相对人施加任何具体的物理性力量;最后,虽然行政强制措施不必然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却是具备物理性的动态过程。

三是,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其重在控权,如果将是否做出“物理性”动作来界定行政强制措施,势必极大的缩小其范围,进而使一些行为不能被行政强制法所约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因为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发布强制性很强的“命令性”行为,比如海事管理中的责令禁止离港、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等,如果仅以不具备“物理性”而将其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将无从规制,相对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在处罚前应积极的通知这类案件的处罚人,一旦这类人员拒绝执行的。相关的行政单位可自行办理或申请具有权利的行政单位对这类人员进行强制执行,递交响应的案件证据,按照法律流程办理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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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朋友在法院上班,但是对很多事务还不是很熟悉,想问问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有哪些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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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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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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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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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相对方能否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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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现在有人跟我们的公司产生矛盾,对方要求我们赔偿我们不肯对方最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所以我们公司想要了解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的解释》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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