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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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加班期间死亡也算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一定的相关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受害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进行相关的协商。
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

一、员工单位要求加班期间因工死亡有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放抚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醉酒、吸毒、自杀、违法犯罪或者因为个人恩怨被人杀害,属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违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受害者在工作期间,如果进行死亡的话必须支付相关赔偿金额以及在上下班路程胡中导致意外都是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且都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赔偿金额的数额一般是要在治疗费用之上的,具体费用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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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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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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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网页并。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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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如果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保险范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法律解读】
一份工伤保险远不够 人身意外险保意外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等,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章某妻子赵某和26岁的儿子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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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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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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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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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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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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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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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属于结果加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予以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由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当周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应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如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抢救期间因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开车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甚至将被害人轧死后又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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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加班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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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予以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由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当周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应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如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抢救期间因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开车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甚至将被害人轧死后又逃逸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或因流血过多或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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