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需要诉前财产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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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法律规定,只能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申请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3、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之后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4、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什么情况需要诉前财产保全

一、什么情况需要诉前财产保全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通常是在自认为"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所述的"情况紧急"要么是主观臆断,错误估计形势,要么是有些根据,但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确有"情况紧急"状态的案件并不多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如何把握"情况紧急"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对这一要件的判断适宜只做一般性审查,如果审查过严,一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二者容易因为时间的延误导致保全机会的丧失。因此,可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要求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确切的判断。如被申请人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即可判断为"情况紧急"。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财产。如:可以用所属财产,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以质押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时,法院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资金,对此各个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目的却基本上是为防担保虚置,以备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赔偿请求所需。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权利保护方式不同,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对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这一条件,应当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相区别。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然是案件当事人。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就是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无论是诉前证据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均是利害关系人根据客观存在的紧急情况,要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固定并保存相关证据、财产的制度。提前介入性是二者的共同特点,也正是因为这种提前介入性,导致以上两种措施可能给相关人带来不便或直接损失。因此,法律对诉前措施设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如要求申请人承担提供担保、按期提前诉讼或仲裁的义务等。在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利害关系人必须对自身义务有所认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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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公民的财产保全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查公民的财产保全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么查公民的财产保全情况
1.从申请人处挖掘财产线索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的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并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积极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另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线索
(1)套取。
(2)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3)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的车辆。
(4)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二、如何人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执行

一,首先是利用债权人已经掌握的债务人的账号。
债权人在和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特别是合同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交往的时候,债权人往往能够掌握债务人的有关常用帐户的信息。在许多情况向,债权人、债务人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都会向对方提供一个常用的帐户信息。甚至有的时候,债务人还会在名片、企业简介、广告等媒介上公开介绍自己的帐户信息。

二,申请到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银行业务的国家,自然也是账户管理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现在,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一个系统,该系统可以查询自然人在各个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以及法人开设的基本帐户。不过遗憾的是,在现阶段,该系统是不对外开放的,债权人和律师都无法到该系统查询债务人帐户的有关情况。只有等国家机关才有权调查该帐户,因此,可向申请,请求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法人除了基本帐户以外,有时候还会开设一些临时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帐户等。根据规定,开设临时帐户也要得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经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可开户,但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但是在现实中,有的商业银行怠于备案。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利用普查的方式,到当地的各个商业银行查询债务人的帐户。这个方法虽然费时费力,但是往往会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三,到债务人所在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债务人的帐户或者利用债务人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查找其帐户。
企业单位在工商户税务部门都存档案,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记载了企业的帐户信息,现在交税款时多数都是通过银行缴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现实生活或者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如果债务人在缴纳上述费用时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债权人就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煤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户信息。
由于上述帐户是在自然人实际生活或者法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帐户,尽管该账户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为数不多的存款余额,但如能查找控制该账户,至少也能给躲债的被申请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完全有利于执行或者保全。

四,查询债务人出口退税的帐户。
对于具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往往还会有一个专门用来出口退税的帐户。该帐户的有关信息往往是比较容易查找到的。而且存款余额往往比较大,如果该企业还有未结的出口退税额,债权人不但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帐户,而且还可以直接保全或者执行该未结出口退税额。这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五,查询债务人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金等专用帐户。
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往往会有一个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等专用帐户。虽然说这些帐户是专属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执行的。在一定条件下,只要为债务人留足一定的生活必须的存款余额,还是可以执行这些帐户的。

六,查找债务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帐户。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事股票、期货、黄金等交易现在都变得很普遍了。而这些交易帐户都和一个银行帐户挂钩,如果债务人正在从事上述金融交易活动,完全可以通过他们的交易帐户追查相应的银行帐户。

七,查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帐户。
在经济社会,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往往可能还是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就是次债务人。根据债权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往往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为了自己的利益,债务人多数会向次债务人提供一个真实有效的帐户(个别以他人的名义代收付款项的债务人除外)。债权人关注该帐户,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同时,因为债务人还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或者对次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要找到次债务人所掌握的债权人的帐户,首先要找到次债务人。现在许多都公布开庭信息,有的还会在网上公布。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看自己的债务人是否是某一案件的原告或执行申请人,再通知找到次债务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债务人的商业活动、民事纠纷等已知信息去查找次债务人。
如果实在找不到次债务人或者找到次债务人的代价比较大,或者次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还有一个办法——构筑一个次债务人,通过小额履行的方式看能否得到债务人的有用账户信息。

八,查询网络交易帐户。
现在,网络交易非常普遍,很多人都拥有一个或者多个网络交易帐户。通过查找网络帐户的方法也可以进一步的查找到债务人的现实帐户。网络帐户也具有财产属性,可以直接对其执行。

九,查询债务人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或者知悉的帐户。
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但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还可能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由于债权的兼容性以及债务人财产的有限性,债务人的债权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已经掌握债务人财产的人一般不会主动把他们掌握的财产信息告诉其他债权人。但是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那里获得债务人账户信息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还另外,如果另外一个债权人是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执行查找他们掌握的债务人的有关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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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诉前保全调查财产情况需要交费吗
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是需要交费的,但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财产情况的话不收取调查取证的费用,财产保全的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数额来收费的,但是保全费最多不会超过5000元。请法院调查财产情况,也要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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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查看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被告的财产信息就不可能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方法步骤:  
一、向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提供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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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法律规定,只能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申请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3、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之后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4、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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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实务要点: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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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什么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又如,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提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的范围:
人民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关于票据的财产保全。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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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 (1)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 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 1 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二、诉讼财产保全 实务要点: 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 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 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 实务要点: 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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