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侵权去哪里举报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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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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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的可以到市级商标管理局或者是知识产出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商标侵权去哪里举报

一、如果商标侵权去哪里举报

商标侵权可向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局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的具体内容,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要通过委商标代理机构才能进行办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等。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要该企业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3)所提供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超过三天没有补齐的。

(4)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

(5)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快,国家和公众对于商标以及知识产权也越来越被重视。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了的话,可以通过到商标管理局进行投诉或者直接收集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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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如何举证
(一)举证责任
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诉讼上不利后果。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通俗的讲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的获取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获取时应该注意: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的程序合法。
(三)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但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能在开庭审理后提出。
(2)在前,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正机关提出。
(3)在时或受理诉讼后开庭以前采取保全的,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
(4)人民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5)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会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担保措施。
商标侵权行为该怎样赔偿
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当然要索赔了,弥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那么如何进行索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确定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
(1)通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通过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要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一、构成本罪的证据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构成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正好是相区别的。
3、本罪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二、如何举证
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有效证据主要是针对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财物的方式等,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的,都属于有效证据。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求审理时候不予采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知识: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情况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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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哪些,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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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如何举证
一、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二、取证有哪些方式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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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应该怎么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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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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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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