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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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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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驾驶员属于挂靠关系受伤的话一般情况下不按照工伤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驾驶员和单位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事故的话,其核心标准必须是劳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
挂靠关系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挂靠关系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

挂靠关系司机受伤一般不算工伤,因为挂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具有核心价值。

司法实践中,虽然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双方并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实就算驾驶员跟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那在劳动关系中也不是职工只要受伤就算是工伤了。假如是挂靠关系的话,挂靠的单位也没有义务给当事人购买任何的保险,双方也不是劳动关系,自然不能享受任何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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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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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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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自行付款,由此产生货款纠纷,应按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但实际上,在很多挂靠工程施工中,工程采购管理相当混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同时向一个供应商采购材料,或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向供应商采购,委托终止后被挂靠人没有通知供应商委托终止事项,挂靠人继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或挂靠人在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向同一供应商采购材料,从而使供应商无法厘清到底哪一方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最终或会导致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而最终由被挂靠人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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