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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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往来行贿数额达到一万构成立案的标准,行贿分子会被公安机关调查,执行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有些人会给相关部门人员行贿,给予财物,个人行贿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一万,如果是公司行为,则应当在十万以上。

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一、经济往来行贿多少构成犯罪?

“经济往来”应包括相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管理实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投标人为了取得投标资格而向相关工作员行贿,为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投标门槛,提高中标率,或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行贿行为人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向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者行贿等,均应认定为“经济往来”中的贿赂行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对行贿犯罪怎么判刑?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个人对有关部门人员行贿,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一万是立案标准,这样会被公安机关按照行贿罪侦办。作为嫌疑人,如果在立案之前投案,主动供述罪行,行贿数额小并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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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贿罪的定义和目的
1、定义:行贿罪(crimeofofferig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目的: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方。
二、行贿罪的认定罪行认定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上文对事后感谢是否构成行贿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行贿罪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后感谢如果是先前就约定过承诺的话是构成行贿罪的,一般行贿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政府官员要保证勤政廉洁,不能,我们有事也要依靠自己的能力争取机会,不要通过贿赂的手段达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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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被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你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

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被索贿不构成行贿罪,公民不必面临“被强迫犯罪”的风险,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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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罪立案标准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立案标准和罪的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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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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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账户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可能算行贿,也可能不算行贿,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存在行贿的行为,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需要按照行贿罪追究责任,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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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的主体特征
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二、罪的主观方面
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然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金钱、财物等贿赂。间接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三、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收受他人财物,是指收取他人所给予的财物;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允诺的方式有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关于在办理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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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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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都具有特定身份,因而在共同受贿的情况下.往往构成共同实行犯。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虽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如果在共同受贿中,不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只起到帮助和教唆作用。也就是说,他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一身份并没有在共同受贿中发挥作用,其作用与没有特定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相同的。因此,这些行为人往往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应考虑两点: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双方在日常活动中联系紧密,具有建立在共同财产关系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这使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的共同受贿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二是认定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双方要有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前提。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共同受贿的认定同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样,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受贿,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自己并没有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财物,也没有要求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家属,而是指定交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我同事经济犯罪,他跟我不在一个科室,所以我也了解的不是很多,咨询下经济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西方观点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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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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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尚往来算行贿的行为吗?
不算。但是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替他人办事的这种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行贿的行为。一旦触犯了行贿罪的将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导致的后果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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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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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经济往来如何认定?受贿罪主体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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