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执行费用怎样进行收取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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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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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案件的执行费用每件在50-300元不等,按照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决定的。相关的案件办理人员在提起申请后,递交相关案件的证明材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要求这类婚姻当事人分割这类婚姻财产。
离婚财产执行费用怎样进行收取的

一、离婚财产执行费用怎样进行收取的

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做财产分配的时候,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共同财产都是一人一半。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1、费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费用二:律师案件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为此,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此外,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会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加收1%-5%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承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3、费用三: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4、费用四:财产评估费

双方需要分割的财产究竟价值几何,这也是离婚双方有最多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须在法院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5、费用五:法院执行申请费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并不代表您的离婚花费支出已经到了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故意不予执行,这时就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要收执行申请费。按照规定,这个申请费是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但若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决定谁来“埋单”。

在进行办理时,当事人双方应积极的说明这类财产的实际情况。如无法协商办理的,可以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财产进行办理,解决这类婚姻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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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共同财产的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认为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自己的。对此,上海高院规定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北京高院则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北京高院规定,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
上海高院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北京高院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浙江高院规定,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执行执行期间,由于执行官不作为(未取取财产冻结措施)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需要区分2种情况:?? 1、执行中,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有职责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需要提示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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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面人闹矛盾,怕是要有什么变故,就害怕财产遭人转移,请问变更执行人之诉能否对涉及财产进行保全
[律师回复] 对财产的保全就是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对于不动产即是所谓的查封,无法进行出售。
  关于财产保全民诉法的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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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险怎么收取?
进行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标的在1000元以下的,交纳30元的费用就可以;诉讼标的在1000~10万元之间的,按照实际标的额度的1%缴纳财产保全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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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前年借钱开了家酒吧,但是一直不景气,欠了很多钱,债主把他给告了,现在法院要查封他的财产。但有些财产是他和他妈所共有的。请问法院执行母子共同财产时候会分开进行查封吗?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 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别执行程序:
(一)分割执行。
即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参照按份共有的情形进行分割执行。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单从财产客体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和按份共有的财产范围并无区别,因而,无论是共同共有的财产还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由于两种共有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重大区别,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也相应存在较大的差异。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并继而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份额的确定和共有财物的分割是同时进行,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分割更为复杂。即使只单纯进行份额确定,也因为涉及到各共有人的切身利益,很多情况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发展到必须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地步。如共同共有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或者确定共有份额,法院的执行工作将有可能无法继续,此时法院应告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共有人不愿意起诉的,应告知申请人行使代位权。在诉讼期间应先暂缓或中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待审判庭的分割判决生效后再照判决执行。如果共同共有人只确定各自的份额,而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质上相当于转化为按份共有,法院即可按按份共有的情形进行执行。
(二)追加执行。
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往往也是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体工商户对外所负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由家庭经营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家庭或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或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正是共同共有的主要形式。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主体形式上的单一性,债权人往往只起诉了其中的债务经手人,在执行过程中也是以经手人作为被执行人,由此产生了执行共同共有财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他的共有人作为被执行人,一旦追加成立,共同共有的财产无需分割即可直接进行执行。
以上就是有关法院执行母子共同财产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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