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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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故意的内容不同等,对于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强迫卖淫怎么判刑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的从重情节应作如下理解: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卖淫,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多名妇女卖淫等情况。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对其生理发育和身心健康无疑是极大的摧残。因此,法律上必须给予不满十四周岁的以特殊保护。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强迫多人卖淫”可以是一次强迫多人卖淫,也可以是多次强迫不同的对象卖淫,总人数超过三人。“多次”是指犯罪行为反复、多次强迫一、两个特定对象卖淫,其犯罪对象不是多人,但就其行为性质并不比强迫多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轻。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犯罪分子对不服从其意志卖淫的妇女,先行强奸,迫使其卖淫的行为。也就是以此为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伤”主要是指《刑法》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害人亲属死亡等后果。

对于组织卖淫罪与强制卖淫罪的主观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异,组织卖淫罪一般可以并不涉及到强制的情况,但涉及到强制卖淫行为的,就构成了严重的违法情况,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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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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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最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三)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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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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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最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三)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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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行为以罪论处。
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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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最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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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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