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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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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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一般来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进行以金钱上的诱惑或者物质诱惑来要求其从事卖淫,或者是对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以及对他人进行提供卖淫生意等。
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容留卖淫罪是属于严重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针对于容留卖淫罪对卖淫进行了一定的产生和纵容,导致社会风气以及社会影响治安造成严重的威胁,对于这类行为的产生,我国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所以会根据相关事实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和判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导致卖淫的产生原因之一针,对于这一向行为的产生,我国是会对涉及到该项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从重处罚。卖淫是你想对社会治安非常影响的一项行为。并且是会对女性自身产生一种不尊重的看法,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将会对相关嫌疑人进行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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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律师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基本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指明知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注意问题 (一)引诱、容留、介绍 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实施某种行为;容留是指为他人的某种行为或者活动提供场所;介绍是指为他人的活动实施牵线搭桥。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其他入罪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第359条的规定,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虽然具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没有达到其立案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构成本罪处理。比如只介绍一人次成年健康的妇女卖淫的,不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处理,应当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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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什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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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较重,因为帮助卖淫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例如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主要犯罪分子或者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等的,就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应当对其处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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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妹很需要用钱,对这个社会很是痛恨,自己加入卖淫后,就故意来引导身边的人,一起引诱卖淫了,在交易时候被警察查获了,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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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可以从:引诱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卖淫的、患有性病的等,如果构成了上述犯罪事实的,就可以按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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