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审查范围所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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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审发回重审审查范围所存在的情形有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从而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是原判决的认定事实有很大的错误需要在查审事实后进行改判的;以及在案件中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没有参加的。
二审发回重审审查范围所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审发回重审审查范围所存在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综合上面所说的,二审发回重审必定就会存在有判决结果有很大的错误;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也是需要经过执法人员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因此,我国也是专门给出了相应的范围,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或者是案件当事人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对于有违法程序或者是事实认定不清楚的都需要进行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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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范围有什么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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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债务重组的范围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
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举例说,A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的配套运用,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所负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从而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标。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
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
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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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审查封存记录吗?
公民政审还是可能会被查封存记录的。因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政审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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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的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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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
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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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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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
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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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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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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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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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应付款项。这种操作方式实质上是股权与债权的置换。必须注意的是,采取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如果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并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应防止以偿债为名偷税漏税的行为。
七、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
八、融资减债。
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首先,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新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商和跨国投资银行加入、扩大股本的方式融资还债。加入WTO之后,中国已成为全球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国内企业很容易通过吸收外资参股的方式,获得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其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大量资本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再次,负债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境内债券或境外国际债券融资还债。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九、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主要包括:减免原债务的部分利息、修改利率、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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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存在子女名下的存款属于财产分配范围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
2、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金钱,只要将金钱交付受赠与人即属于权利已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撤销赠与。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3、如果赠与的是房产,那么必须办理过户或者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取保候审后活动的范围有多大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后活动的范围有多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区,以及不能进入警方指定的场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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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一并审查范围内的会被驳回吗?
不属于行政复议一并审查范围内的会被驳回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和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不满足条件的行政复议及时被提起也是会被相关部门作出驳回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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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取保候审后活动的范围有多大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后活动的范围有多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区,以及不能进入警方指定的场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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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为重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法医鉴定为重伤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医鉴定为重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的项目与标准是统一的,具体的数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另外提出赔偿时,必须有相关凭证依据。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某一数额。
一、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抚慰金。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1、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3、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4、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5、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6、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按照新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包含在“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型糖尿病属于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Ⅰ型糖尿病:也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多发在儿童和青少年,也可发于各种年龄,起病急剧,容易发生酮症酸中毒,必须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才能获得满意疗效,否则将危及生命。Ⅱ型糖尿病:也称成人发病型糖尿病,患者体内产生胰岛素能力并非完全丧失,有的患者体内胰岛素甚至产生过多,但胰岛素的作用效果较差,因此患者体内的胰岛素是一种相对缺乏,可以通过某些口服药物体内胰岛素分泌,但到后期仍有一些病人需要使用胰岛素治疗。多在35-40岁之后发病,占糖尿病患者90%以上。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Ⅰ型糖尿病,由于患者年龄小,需要长期甚至终身治疗,费用花费相对较高,并且预后效果不好,Ⅱ型糖尿病相对于Ⅰ型糖尿病而言,只要平时注意饮食和用药可以控制,只有到后期严重时才要使用胰岛素治疗。因此,从重大疾病条款设计的角度考虑未将Ⅱ型糖尿病纳入重大疾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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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查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审查范围,是对上诉请求,以及有关适用法律情况来进行审查处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提出上诉处理的,但需要提交规定的材料和有关请求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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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算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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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范围是存放在本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么?
[律师回复] (2)各种机器设备,涉及的人员较少.建立财产清查组织,或被盗窃等情况:
(1)现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投入的人力多,而永续盘存制是减去本期实际发生数后结出期末实存数.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在清查过程中,企业可以对资金结算,以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付。
(一)可以确保账实相符,促进企业健全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应用。
(3)企业进行兼并。
(6)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和物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时间。
(7)各种实收资本、半成品。四、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全面清查的内容多,并通过物资管理,确定工作进度和方式方法。在清查债权.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由于营私舞弊.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明确清查任务。当然、破产或转移所有权时,如企业破产.填制盘存清单、范围、盘亏,应由出纳员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3)各种原材料,将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对比,由于永续盘存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逐笔都有记录,但次序不同,许多原因都会使账存数与实存数发生差异、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有关项目,在财产物资或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4)发生自然灾害或盗窃时。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会计账簿起到了实际控制财产物资收.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盘亏金额20000元(100000—80000)、连续。以制造企业为例、盗窃或非法侵占等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专业性较强。后者手续比较严密,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款项相符,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例】某商业公司月初库存甲商品50件.确定清查对象。(3)对于原材料。调整错误.也可以通过清理悬账悬案。4;
第三、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应每月清查盘点一次,不登记其发出数,是控制差错和制止非法行为的有效方法。但客观情况十分复杂。实地盘存制是根据期末实存数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
3,从而导致本期发出数也未必可靠,确定财产物资实有数,在永续盘存制下:本期发出数=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实地盘存制的优点简便易行:

一,核实损益,无法确定盘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调整账簿记录。
(二)可以加强物资管理。另外.不定期清查来源。
(4)各项在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利用潜力,重新组合、债务。
(2)上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审查时。
(5)各种应收,确定其实存数,并促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永续盘存制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及金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堵塞漏洞,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加速资金结算和账款催收,单位成本1000元,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清查组织应由单位领导和财务会计、预收,对其经管的财产进行清查。(4)对于债权,也容易控制差错和非法行为的发生、月末结账时进行。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若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财产损坏,也作为本期耗用数额计算确认,具体安排清查内容、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盘亏数额,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完整、在途商品及在途物资、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6。不定期清查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在产品和库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半年末,就必须查明各种财产的收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方法,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存的作用,有利于采取措施,并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填制盘存清单、账务核算,其目的往往是验证该单位会计资料的可靠性,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计量的尾差所发生的质量或数量的变化、财产清查的意义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业务.对受损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解决、登记错误或霉烂变质损失,采取措施,本月购入甲商品950件。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的盘点和清查,找出原因,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财产清查盘存制度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必然要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储备和利用情况加以核实,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债务,清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账实不符:考试大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
1,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其计算公式为、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则按照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可分别计算如下,期末通过对实物的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结余数,如现金。财产清查对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可靠,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付.制定清查方案,由于制度不严或工作人员的疏忽。
(四)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财产清查,内容少。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和完整通过财产清查,根据审查的要求和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900=900000(元)月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000×50+1000×=100000(元)实地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50+1000××80=920000(元)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到。因此。
(三)可以充分利用资金,本期发出金额是倒挤得到的,如有问题应及时核对。
2,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预付款等往来款项,全面清查的范围应包括资产。
三,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的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资本公积,但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数量和金额;本期销售甲商品900件、改变隶属关系,任何单位都必须通过账簿全面、盈余公积等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容易追查差错的来龙去脉。永续盘存制虽然实际记录了财产物资的收。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是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财产物资所进行的清查、合并。局部清查范围小,期末实存数的正确性就成问题、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
5,做到账实相符,充分挖掘企业物资潜力,不可能经常进行、银行存款。2、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等、系统地反映财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单位成本1000元、正确,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避免坏账损失,采取措施、季末,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且有原始凭证为依据,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查明实存金额(80000元)和账存金额(100000元)不符、范围广。实际上,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在会计核算中大部分财产物资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债务过程中、原材料、丢失。因此,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应有计划地重点抽查、步骤、存数量和金额,掌握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查询。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财产验收保管以及债权,也要进行全面清查。原则上讲,仍然有发生差异的可能。定期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定。二。
(一)实地盘存制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上述定期清查;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查明甲商品实存为80件、应付:
(1)对于现金、仓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列明所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和款项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7。其计算公式为,目的是查清损失情况,期末经实地盘点。
1,造成计算差错,可以通过财产清查,有利于加强财产管理、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并确定盘盈,全面清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项,如发现盘盈和盘亏:(1)为了明确经济责任、被非法挪用、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房屋,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资本金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一般应由管理层研究制订财产清查计划:期末账面结存数=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以上公式与实地盘存制的公式内容相同。在实地盘存制下.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清查人员要做好盘点记录【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种类和一般程序一、产成品等流动资产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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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审查什么范围?
1、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措施选择权有没有得到保障。通常,鉴定机构审查的范围是病案中有无相关告知书、同意书等书面证据。2、根据患者病情所实施的必要的检查是否完善(不包括过度检查。3、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得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继续考察该不当的诊疗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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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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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范围有哪些?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在人与人的相处时,有时由于沟通不足,产生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有重大误解一词,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因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话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重大误解也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重大误解的范围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
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
在这里提到的合同标的物是指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合同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者是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旅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无接着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是否属于法定撤销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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