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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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是有时间期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法定时间进行上诉,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律时间,人民法院或者的行政机关是不会进行受理案件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一、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复议吗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1、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5、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6、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构是不会采取强制实行的,只有当事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书,如果有服气的时候,是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处理,不上诉的情况就代表默认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决定,就得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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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即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
相应地,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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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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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不包括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其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不仅包括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也包括依法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时,是否选择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形,而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就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属于违法行政问题;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的,以及依法应当免予处罚而未免予处罚的,也属于违法行政而非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具备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作从轻处罚,或者选择作减轻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是否减轻处罚的裁量权。前述情形下行政机关选择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均属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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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本文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基于实现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邀请该第三人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参与和解的各方自愿,并在和解程序上对被申请人加强规范和制约,防止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确保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准许。
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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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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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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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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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你做出处罚的主体是分局,你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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