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装修了有合同房东毁约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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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房装修了有合同房东如果毁约了那么就需要按双方所约定的来进行赔偿;同时对于租客也是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这份合同;对于房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租客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租房装修了有合同房东毁约怎么赔偿?

一、租房装修了有合同房东毁约怎么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法律、法规虽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定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和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租客与房东只要签订了租赁合同就不能随便的毁约,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就要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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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租期未到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租房租期未到期,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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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装修费赔给租客还是房东
厂房的装修费用是先支付给房东,租赁厂房的租客可以跟房东提出赔偿装修费用的要求,如果私下协商不成的,可以先做个装修费用的评估,然后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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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租到期房东涨价如果不续租我的装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房租到期、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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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房东的房子,当时装修了,房东现在要求我们搬走,请问能不能要求装修补偿?
[律师回复]
一、依据您的信息,按照法律做如下分析:
1、首先看房东是基于什么让你们搬走,如果是合同未到期,您可以就对方违反租房合同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2、如果租赁合同到期,针对装修部分,看要当时和房东的约定。对于增添的部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能带走的带走,带不走的可以折价给房东,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
二、主要的法律依据:
1、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现在,对方没有按合同履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2、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3、如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你损失。
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我租房东的房子,当时装修了,房东现在要求我们搬走,请问能不能要求装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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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您的信息,按照法律做如下分析:
1、首先看房东是基于什么让你们搬走,如果是合同未到期,您可以就对方违反租房合同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2、如果租赁合同到期,针对装修部分,看要当时和房东的约定。对于增添的部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简单说就是能带走的带走,带不走的可以折价给房东,对房屋造成损害的应该赔偿。
二、主要的法律依据:
1、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现在,对方没有按合同履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2、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期间你的损失;
3、如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你损失。
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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