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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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嫁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的,继承权是不分男女的。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享受平等的继承权。遗嘱遗产的情况下,是根据遗嘱来继承遗产的,这个跟法定继承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遗嘱遗产指定给谁,就是谁继承。
出嫁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吗

一、出嫁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或者是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是剥夺了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为了达到独自占有父母遗产的目的,拒绝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对于这些可以说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继承权被侵犯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的遗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遗产继承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想要儿子或女儿单独继承遗产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想要由儿子或女儿单独继承自己的遗产的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四、遗嘱的种类有哪些?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任何人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可以进行放弃。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需要做公证,公证是需要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根据公证的要求以及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对继承有意见的,可以到当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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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三、四个月,李某因病住院累及子媳,直至亡故。儿媳张某不仅在老人生病疗养期间与李耳、李山轮替伺候,还承担了老人三分之一的丧葬费。后在处理老人的遗物时发现有三万元现金,但李耳、李山持有该三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张某,形成纠纷,张某遂诉至,要求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享有继承权。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媳,其与李某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姻亲关系,是基于张某与李某的长子李大的结婚事实而产生的。在李某的长子李大亡故的情况下,这种姻亲关系也随之消灭,则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在法律上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张某并未因不用承担义务而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而是在事实上承担了其丈夫应尽的义务。国家为鼓励这种行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二条)。故,张某享有继承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承认张某享有继承权并让其据此分得一部分遗产,这恰好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强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前所述,作为丧偶儿媳的张某本无赡养李某的义务,其对李某不尽任何义务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责难。但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在法律上也就应当让她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合乎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继承制度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这即顺乎人情,又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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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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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者她的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后项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用该条,酌情分配给张某部分遗产,同样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若张某与其亡夫有子女,则张某与其子女代位继承分得的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强,设若张某无子女,则其分得遗产可为三分之一弱。这样,较之张某直接享有继承权更有利于处理此类纠纷。
丧偶儿媳改嫁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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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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