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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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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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身份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法律概念不一样,具体的说,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有身份权,因为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发明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而公民从出生以后就享有姓名权,包括对姓名的使用和变更,姓名权属于人格权。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一、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什么?

身份权和姓名权区别是概念不一样。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二、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三、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身份权和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但相较于姓名权身份权比较特殊,类似于身份权当中的荣誉权,荣誉是要靠个人去争取的,侵犯姓名权一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而侵犯身份权,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有可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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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信用贷款,这类产品的特点是额度低、下款快、容易通过、大部分不看征信,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收入证明、芝麻分、认证手机运营商、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名下有信用卡等等资料,虽然看起来比较多,不过大部分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信息,提交后审核到账快。
2、身份证担保贷款,这种类型的身份证贷款资料少,有些可能只要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绝大多数不查征信、不看征信,不过需要你提供车、房、固定资产、保单等抵押物,操作起来稍微麻烦,而且门槛略高。身份证贷款常见的风险就是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等风险。无论是身份证贷款还是其他的贷款方式,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发现不确定是否被人冒充而贷款,可以去营业厅查询自己可能被删除的通话记录和上网信息等,不放心的话还可以去银行查询等。以免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扩展资料:
身份证贷款是要求出具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以个人信用历史及还款能力作为依据的贷款。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发行,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表示“我是谁”,只能由所有人使用,既不允许随意出借给他人,也不允许使用他人的。银行或者信贷公司不能仅凭居民身份证就认定个人身份。如果是委托办理贷款,应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和范围。如果被人冒用身份证贷款,身份证所属人要承担没有保管好证件的责任,会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但是如果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则需要承担恶意骗贷等刑事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身份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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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单方签字或盖章,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亲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并未成立的合同,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便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依然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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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上述两种情形,且合同书仅经一方当事人签字,另一方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未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盖章,该合同并未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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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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