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到哪里去做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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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主要是针对其中的技术信息做出,而通常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定的,所以这方面也没有鉴定机构。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即国家科委鉴定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即商业秘密可以去国家科委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商业秘密到哪里去做鉴定

一、商业秘密到哪里去做鉴定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定的,所以没有鉴定机构。但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即国家科委鉴定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

二、商业秘密取证方式有几种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自行取证、委托取证、公证取证、刑事取证、行政取证、法院取证等几种取证方式。

1.自行取证

有关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当事人会选择自行取证方式来搜集证据。然而,很多当事人不会取证,且取证并非易事,导致自行取证的有效性不高。而且许多人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依法查清事实、全面调查取证,从而不够重视自行取证的范围和内容导致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委托取证

目前委托取证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委托调查公司调查取证。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较强,委托律师能准确把握取证的方向、范围、手段,能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在不同阶段为当事人制定适当的取证方案。而且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更方便。

调查公司配备的多为有侦查、调查专业技能的人员,并且有专业的调查设备,但鉴于调查公司在中国领域并不合法,调查公司的取证更多地是提供取证线索,为进一步合法取证明确方向。

3.公证取证

公证保全证据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能为法院直接采信。相较于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能在侵权人不知情的情况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既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也是收集固定证据的措施,以免进入司法程序后侵权人销毁、隐匿相关证据。

4.刑事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公安机关受理将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此方式适用于侵权范围广、造成损失较大的案件,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

5.行政取证

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立案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调查取证阶段对权利人所称事实予以调查确认。行政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6.法院取证

法院取证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证据保全,二是调取证据。证据保全作用与公证证据保全相同,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调取证据又分为依申请调查取证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前者是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因其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后者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其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涉及保全被控侵权产品,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确定赔偿额,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这三方面的取证。

在提到商业秘密的时候,大部分人第一反应就是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能随意泄露的,否则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有些情况下还会直接导致公司破产倒闭。这样的理解,其实并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在逐渐加强的,并且在《刑法》中还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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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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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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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鉴定之前,必须对鉴材进行合法提取,才能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特别要注意鉴材的提取,鉴材是怎么提取来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材不合法,或者鉴材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商业秘密鉴定意见。这样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则不应被采信。
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的机构才有从事商业秘密鉴定的资格,人民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不能成为确定机构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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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鉴定之前,必须对鉴材进行合法提取,才能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特别要注意鉴材的提取,鉴材是怎么提取来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材不合法,或者鉴材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商业秘密鉴定意见。这样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则不应被采信。
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的机构才有从事商业秘密鉴定的资格,人民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不能成为确定机构资格的依据。
由于“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故上述名册便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据,但实践中,基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鉴定中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时,人民仍然会“慎重”选择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应该说,在目前情况下,人民的这种“权宜”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但对这一前提的判断本身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因此,当这些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利的当事人,便对会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可采性产生极大的质疑。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步骤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流程如何
一、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
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具体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是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据以判断和确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法官的权力,不是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职能。虽然认定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在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却不尽是法律问题,由于商业秘密产生、运用于专业领域,往往带有大量专门性技术的事实问题,它超出了法官法律知识的范围,也不是依凭审判经验或者逻辑推理可以解决,为求得司法判断的公正和正确,于是,借助司法鉴定获得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便成为必要。
二、鉴定流程
在商业秘密鉴定之前,必须对鉴材进行合法提取,才能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特别要注意鉴材的提取,鉴材是怎么提取来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材不合法,或者鉴材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商业秘密鉴定意见。这样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则不应被采信。
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的机构才有从事商业秘密鉴定的资格,人民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不能成为确定机构资格的依据。
由于“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故上述名册便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据,但实践中,基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鉴定中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时,人民仍然会“慎重”选择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应该说,在目前情况下,人民的这种“权宜”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但对这一前提的判断本身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因此,当这些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利的当事人,便对会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可采性产生极大的质疑。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流程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流程怎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流程如何
一、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
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具体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是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据以判断和确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法官的权力,不是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职能。虽然认定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在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却不尽是法律问题,由于商业秘密产生、运用于专业领域,往往带有大量专门性技术的事实问题,它超出了法官法律知识的范围,也不是依凭审判经验或者逻辑推理可以解决,为求得司法判断的公正和正确,于是,借助司法鉴定获得专门机构的鉴定意见便成为必要。
二、鉴定流程
在商业秘密鉴定之前,必须对鉴材进行合法提取,才能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因此在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时,特别要注意鉴材的提取,鉴材是怎么提取来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材不合法,或者鉴材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商业秘密鉴定意见。这样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则不应被采信。
目前我国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的机构才有从事商业秘密鉴定的资格,人民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不能成为确定机构资格的依据。
由于“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故上述名册便不具有合法性的依据,但实践中,基于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鉴定中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时,人民仍然会“慎重”选择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应该说,在目前情况下,人民的这种“权宜”做法未尝不可。但是,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找不到适合案件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但对这一前提的判断本身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因此,当这些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利的当事人,便对会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可采性产生极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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