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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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毒驾肇事逃逸将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实际上也是需要考虑到所整体造成的后果,交通肇事罪如果存在着逃逸或者是其他恶劣的情节这些情况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驾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一、毒驾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毒驾肇事逃逸将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决。毒驾加肇事逃逸,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毒驾交通事故处理是怎样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交通肇事这种行为肯定是意味着当事人存在着一些违反我们交通规则的行为,当然如果是吸毒之后驾驶车辆的话,肯定是会发生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毕竟这段时间当中,驾驶人员的头脑是不清楚的,所以要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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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酒驾肇事逃逸的责任很多驾车者出了交通事故都会选择一跑了之,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尤其是酒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匿的,承担事故的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导致一死二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 1、15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事故中逃逸必须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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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里主要涉及新法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旧法,这些属于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限度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可以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新法是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要先行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交通肇事逃逸,旧法中不属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新法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限度内赔偿,不追偿;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旧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2012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等发生交通事故,那些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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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判刑多久?
酒驾肇事逃逸判刑多久,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说没有导致重大的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的话,那么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说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话,也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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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机醉驾毒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是否有司法效益?
[律师回复] 这里主要涉及新法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旧法,这些属于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限度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可以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新法是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要先行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交通肇事逃逸,旧法中不属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新法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限度内赔偿,不追偿;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旧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2012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醉驾、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等发生交通事故,那些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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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无证毒驾肇事逃逸加黑车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致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列情形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吸食毒品驾驶机车辆;(二)驾驶资格驾驶机车辆;(三)明知安全笭碃蒂度郦道垫权叮护装置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机车辆驾驶;(四)明知牌证或者已报废机车辆驾驶;(五)严重超载驾驶;(六)逃避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高民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200011月10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136议通 释〔2000〕33号)依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关规定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条 事交通运输员或者非交通运输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发重交通事故清事故责任基础于构犯罪依照刑第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列情形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造公共财产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交通肇事致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列情形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吸食毒品驾驶机车辆;(二)驾驶资格驾驶机车辆;(三)明知安全装置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机车辆驾驶;(四)明知牌证或者已报废机车辆驾驶;(五)严重超载驾驶;(六)逃避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指行具本解释第二条第款规定第二款第()至(五)项规定情形发交通事故逃避律追究逃跑行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列情形属于其特别恶劣情节处三七期徒刑:()死亡二或者重伤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六负事故同等责任;(三)造公共财产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力赔偿数额六十万元第五条 逃逸致死亡指行交通肇事逃避律追究逃跑致使害救助死亡情形交通肇事单位主管员、机车辆所、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逃逸致使害救助死亡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交通肇事逃避律追究害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害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应别依照刑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员、机车辆所或者机车辆承包指使、强令违章驾驶造重交通事故具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重交通事故依照刑第百三十三条本解释关规定办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车辆或者使用其交通工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财产遭受重损失构犯罪别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民院根据本实际情况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百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起点数额标准并报高民院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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